日本刑侦重案录09没有目击者的坠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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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6日夜里10:45,福冈县福冈市太南区南原警署,接到JR福冈线竹本站的报警电话,五分钟前发生一起坠轨死亡事件。

电车车站里设有紧急事故或事件的应对处理中心。但此事件因当事人直接被进站的电车碾压致死,应对处理工作除了之后的清理现场,以及交通管制等相关之外,没有其他技术性的工作了。

当然,在这之前无论是自杀身亡还是不小心坠轨,又或者是他杀事件,都需要在第一时间中止相关交通线路的运行,保护现场然后立即与警方联络。

坠落下铁轨线路的死者后经调查,名叫齐藤贵士,43岁,福冈市太南区区役所户籍科公务员,通过监控画面不难看出,他身体有些不受控制,走路摇摇晃晃,步履属于明显醉酒反应,当然也有可能是某些神经类迷幻性药物反应。

后来经过验尸官从现场收集到他破碎的肢体残留部分进行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果然没错,死者坠轨之前显然是处于醉酒状态。

监控画面里的实际拍摄到脸部的只有两个人,而且都是一小部分侧脸,很难断定身份。

可疑的是其中有一个三十岁年龄带的女性。因为在死者坠轨之前的两三分钟内,她与死者的距离曾经有一瞬,是非常接近的。

因为摄像效果很不清晰,(注:本案的发生时间在夜里。并且90年代之前,日本各电车以及地铁站的监控摄像镜头效果以及数量都远不及现在。)虽然从距离上可以感觉到她完全可能是将这个醉鬼推下铁轨线路的凶手,但是没有明确证据。

细节全凭想象。

无法立证。无法判断案件性质。到底是杀人事件,还是单纯的酒后失足跌落线路,然后刚好赶上电车进站的人身事故。

电车车长供述,这个时间,虽然比较晚,当天也确实有一点困倦但并没有对工作有任何影响。但照死者跌入线路的时间点来说,是无可回避的。

事实确实如此,没有疑问。即使是一个清醒的人,在那种情况下也很难逃离死亡。

警方的注意力集中到那个可疑女性身上。

大桥绫乃,38岁,有一个上中学的女儿。5年前与丈夫离婚,自己带女儿生活。

警方调查到她的经济状况非常不好,母女两人住在南原区县立住宅附近的私人廉租房,大桥绫乃在警方询问这起事件现场状况的时候,她明显眼神躲避。

虽然她的供述主要内容很明确:

齐藤贵士当时摇摇晃晃向自己走来,有轻浮言语和猥亵举动。加上是酒醉,难以跟他讲道理,只好尽力躲闪。然而齐藤贵士仍旧继续谩骂和动手动脚。所以她为了回避和制止对方的言行,用胳膊挡了一下他的动作,使其重心不稳导致跌入线路了。

监控设置显示的模糊画面,基本与大桥绫乃的供述一致。

此案以大桥绫乃的正当防卫引起的突发性刑事案件。

但是检方控告大桥绫乃属于伤害致死罪,向法院申请2年有期徒刑。

事件出现争论点,到底此行为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甚至如检方所控,是伤害致死罪。

根据大桥的供述以及监控画面的辅助,最多算是防卫过当。

但是检查院跟法院以及警方都不是没有感受到这起事件的可疑。

当时现场的三个人,其中可以确定身份的一个是站内清扫员,他说没有听清楚二人的纷争,但是死者在坠轨之前对大桥绫乃女士所做的行为属于性骚扰以及轻度暴力无疑。有侮辱谩骂,推搡,以及行为不轨。但是死者坠轨的那一瞬间他没有看到。

警方再一步确认到是,死者齐藤贵士和大桥绫乃是有相识的,且不仅仅是面缘。

大桥绫乃在5年前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当时还是小学时候的女儿。但是因为生活各种支出非常多,经济状况日渐拮据。她原来是个家庭主妇,离婚时候年龄已经很大,找不到正常工作,于是她不得不开始一天打三份零工。

然后两年前孩子升入初中之前,初中虽然是义务教育,但杂七杂八的其他费用添加起来,让她们母女俩的生活愈加拮据,最后考虑想要获取能够居住到政府县立住宅,即相当于中国的省级政府设置的廉租房,去拿申请表格和住民票的时候,办理这项业务的就是齐藤贵士。两人因此相识。

起初,大桥以为齐藤就是有点同情她们母女,所以有些嘘寒问暖套近乎。

再后来发现齐藤有明显的不良图谋。他甚至对她说:

不光政府廉住房,连政府保障金的申请都可以帮你拿下来。不过以后你的生活要由我来支配。

大桥拒绝后,仍旧通过常规的办法找到了县立住宅的居住权,搬家后,齐藤多次骚扰未果,又常常暴乱言行,并且连威胁带哄骗。

有一天大桥甚至看到齐藤的眼神开始在女儿身上打量了,惊恐恶心不已的她决定搬家。

然后被骚扰的情况始终没有停止。

就这样,大桥绫乃开始了一个预谋。

这就是趁每周三次夜班时找准时间让齐藤纠缠尾随,然后一起走进电车站内。趁着他酒醉到烂泥一样的丑恶嘴脸时,借此机会,一掌将他推入了死神的怀抱。

事件结束。

注:日本刑法规定:对于紧急的非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属于刑法免责对象,《刑法》第36条1

69年东京最高法院已经追加了刑法36条的补充内容。反击行为只要有事件的防御性且有因果关系,那么就算事件结果造成了被防御方的严重利益损害甚至死亡,即即使相应性超过了所要保护的利益权益程度,但只要是紧急以及情有可原的状况下,也有可能列为正当防卫。属于刑法免责所规定的对象。

该案在社会上影响重大,日本社论正式将性骚扰列为刑事事件,而可怜的单身妈妈大桥则得到了大部分人的同情和认可。

福岛高级法院宣判如下:
涉案人大桥绫乃,虽然有防卫过当,即相应性失衡,但是是在长期受恐吓暴言暴行,性骚扰等情况下, 情绪和心理收到过很严重伤害,而当时的行为也是基于不得已,瞬间的身体反应而采取的,即使造成当事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也属于情有可原,应该列为刑法保护的正当防卫实施人免责对象范围。大桥绫乃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院也没有再提起上诉。死者亲属也无上诉。
案件终了。

但,谁也不知道那一推,是大桥绫乃用心想了两个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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