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偷换商店收款二维码案是偷还是骗

        简述下基本案情,一便利店店主发现店里的微信及支护宝收款的二维码被人掉包,店主经核对发现店里卖出去的商品有近万元被掉包者转走。那么,掉包者在本案中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有人认为是盗窃,理由是:一是顾客基于信任支付了货款,顾客店主双方权利义务两清,无论发生任何结果均与顾客无关,店主是受害人。二是掉包人事先用自己的二维码秘密调换店主的收款二维码,店主对此并无认知,此举与在店主的钱柜下面挖个洞让所收款掉到洞下掉包人自己的袋子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构成盗窃。

        那就先说盗窃,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认定掉包人构成盗窃罪,就必须确定掉包人窃取了什么财物的问题。其一,就店主的商品而言,掉包人并没有窃取商品,而是由店主基于认识错误将商品自愿交给顾客。所以掉包人的行为不成立对商品的盗窃。其二,就顾客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即顾客该支付的钱款)而言,也不是掉包人秘密转移顾客对银行的债权给自己,而是顾客基于蒙骗自愿将其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转移给掉包人。所以,掉包人的行为也不成立对顾客银行债权的窃取。

        认为二维码案的情节与“在店主的钱柜下面挖个洞让所收款项掉到洞下掉包人自己的袋子没有本质区别”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当店主将所收钱款扔入自己的钱柜时,就可以认为店主占有了该钱款,掉包人让所收钱款掉入自己口袋的,当然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盗窃。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是店主所收的钱款直接掉入掉包人口袋的,也能够认定是盗窃罪。店主向顾客交付了商品,与此同时收到了顾客的钱款时,钱款就当然归店主所有。

        但在二维码案中,店主所收的不是现金之类的款项,而是要将顾客对银行享有的债权转移成自己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在客观事实上,顾客从一开始就没有将自己的银行债权转移给店主占有,而是直接给了掉包人。既然店主没有占有过银行债权,掉包人就不可能盗窃店主占有的银行债权,因此也不能成立盗窃。

        排除了盗窃,那就是诈骗了哈,为什么是诈骗呢?

        还是先说词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件中,掉包人将二维码掉包,导致顾客作出错误认识,顾客被骗,顾客将本应付给店主的钱付给了掉包人。而店主呢,在二维码被掉包和顾客的错误支付的共同情形下也被骗,导致其自愿向顾客交付了商品,店主成立最后的受害人,顾客没有损失,掉包人构成诈骗。

        看分析之前吗,估计会有人认为是盗窃的吧?那么就总结一下吧,如何快速区分盗窃和诈骗呢?行为人秘密转移他人财产的,是偷。财产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给行外人的,行外人为骗。我说的够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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