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从业者应该了解的著作权知识

高尔基先生说过,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阶梯”无疑是由无数创作者的汗水、甚至泪水浇筑而成的。您知道吗?各类书籍作品从诞生的那一刻起,无论是否发表,创作者的著作权力就已经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的基本定义是这样的: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为 IT 从业者,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我们的软件开发成果大部分是于职务作品,这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职务作品的权力归属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除依《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IT 同行们,如果你遇到自己主导参与的软件成果或者其他理论输出需要申请专利的情况,应该明确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就是署名权,必要的时候应该向行政主张自己的权力。

我有一位同事,她有一段时间针对 “大数据在金融安全的应用”所作的一份报告被公司的一位行政的同事以公司的名义拿去申请专利,不料署名权被这位行政同事占有了。如果她当时对此事慎重一些,积极跟进专利申请的流程,并向公司主张自己的署名权,应该就不会出现行政同事侵权的事情了吧。

了解了职务作品相关的权益之后,我们来聊聊 IT 创作。对于有输出习惯的 IT 从业者而言,如果涉足写作领域,著作权就与我们切身相关了。我们所发表的技术文章、视频教程、流程图、架构图等,都是直接受法律保护的。

总所周知,创作过程是艰苦的,因此我们要有保护自己著作权的意识,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无意识地侵权及一些不妥当的引用行为。我的经验是:写作过程中,如果参考文献出处明确,就在附录中注明,同时对不明出处的参考文章,则着重强调一下引用初衷,不想贻人口实。

前一阵儿,今日头条上有一个叫“程序猿说”的帐号肆意盗用 GitChat 上的付费文章,我自己也有四篇文章被盗用传播。对于这种无视著作版权的行为特别愤怒,要知道写一篇付费技术文章时间周期都不短,辛苦劳作的结果被人盗取,着实太过分了!

当下,由于盗版成本低,代价小,维权困难,导致盗版横行。有些无良商家在咸鱼、淘宝上低价售卖他人辛苦创作的付费视频教程、书籍、软件等,这种无视法律、不尊重他人创作的行为应该被严厉打击。除了寄希望于政府,加大对平台和个人侵权的追责力度外,还应该从我们自身做起,不贪图便宜,增强版权意识,用实际行动对创作者给予支持。

最后,我们来关注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从上述条例来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竟长达半个世纪,作品产生的复利依然能够泽被后世。这让我想起了美国科幻小说大师阿西莫夫的事迹,他在回忆录《人生舞台》中提及,成名后的收入逐年攀高,1990 年达到高峰。不幸的是,他于 1992 年去世,据其妻说,那一年的收入超过了 1990 年。

这个例子给我的启示是:合理利用版权为自己积累资产,能够增加退休之后收入的稳定性。此生,如有可能,写一本书,何如?

你可能感兴趣的:(简单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