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实习感悟二:四方协议还是单方承诺?(法律上的“完美”和实务上的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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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一件小事。

一次,客户表示在某笔交易中A公司的货款实际上由B公司与C公司代付,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如以不当得利为依据主张要回),请我们起草一份补充协议。得知原委之后我大呼“原来如此”,兴冲冲地去起草了一份四方协议,最后郑重其事地附上四公司的名字和签章栏,并感叹做工之完美、天衣之无缝。

翌日,带教老师对我说其实还有比四方协议更为简便的方法,即直接起草单方承诺函让B公司和C公司签,这样也不用他们寄来寄去地大家签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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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还有这样的办法?我的思考方式仿佛受到了冲击。作为学生,我自然认为四方协议是最完美的方式,教科书般的严丝合缝不正是法律的魅力吗?可在实务上,我不得不承认单方承诺函同样没任何问题,而且还更加简便。那天我切身体验了一把理论和实务的相互碰撞。

或许,当走出校门后,还会有更多的这种法律上的“完美”面临“实务上的简便”的挑战。

……或许也只是自己的能力不足,真正的学霸早就同时掌握了四方协议和单方承诺这两种解决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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