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事件持续发酵,引发舆论媒体广泛关注。而今犯罪嫌疑人已经溺水身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事程序方面,已经尘埃落定。但此事并未就此解决,公众在痛惜和愤恨的同时,不禁要问民事赔偿应由谁担责?
滴滴官方给出回应,表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到底是何种责任,含糊其辞并不明确。小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滴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事件回顾:
2018年5月6日凌晨,祥鹏航空公司空姐李明珠执行完航班后,准备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滴滴网约车赶往郑州火车站,途中惨遭司机刘振华杀害。
8日,警方告知家属,李某遗体被找到,下身有精斑,身中十多刀。
10日20:09,滴滴宣布悬赏100万元寻找顺风车司机刘振华。对于提供线索的热心人,滴滴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
12日,杀害空姐的凶手滴滴司机被发现溺水死亡。
滴滴公司对乘客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确定滴滴公司与顺风车司机、乘员之间是什么关系?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上,滴滴平台跟顺风车司机是劳动关系,跟乘客是承运关系,滴滴司机是代表滴滴公司履行与乘客的承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关系,顺风车司机伤害乘客,乘客有权要求公司就民事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并不同意以上观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几个方面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是否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受公司管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根据所提供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笔者认为:顺风车司机与滴滴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顺风车司机与滴滴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司机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期间,可以选择是否接单,并不受滴滴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双方之间没有人身隶属关系。
那么,顺风司机所得收入是否是滴滴公司所发放的工资呢?
滴滴公司收取保险费和平台服务费。该费用是居间介绍费用,并非滴滴公司给顺风车司机发放工资。司机开顺风车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职务行为的责任。
滴滴公司与顺风车司机之间是否是雇佣或劳务关系。
笔者认为:滴滴公司与顺风车司机之间也不属于雇佣或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滴滴公司与顺风车司机之间并不属于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在案由、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诸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法律适用上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理解。其中《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要看哪一方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当然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法条中“相应的责任”,就是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与原因力比例相适应。显然,根据规定劳务关系只约束个人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非劳务关系。
是否可以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滴滴公司与乘客之间不属于客运合同关系,不能依据客运合同的规定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滴滴公司应当对空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滴滴平台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内容可知,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或匹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而,滴滴平台跟顺风车司机、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关系,是信息中介和信息发布平台。乘客与顺风车司机之间才是承运合同关系。
是否可以依据居间合同的规定,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顺风车,由于滴滴仅仅是信息中介,需要尽到的是信息审查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比如核实司机身份信息,是否有驾驶资格、车辆是否安全等。而这些核实只能是形式上的,比如核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在具有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即便平台有过错,也只需就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顺风车司机的个人信息完全真实。因此,滴滴平台只要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责任人应为凶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平台应属意外事件。虽然把偶发的刑事案件完全归责于滴滴并不妥当,滴滴公开悬赏,积极配合警方追捕凶嫌,实际上是滴滴主动履行道义责任的表现,应予肯定。
那么,滴滴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滴滴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意味着平台存在过错。比如:有无审查司机的资质、有无对空姐的求助进行回应等。如果滴滴公司在现有的规定下没有过错,便不承担责任。
如果滴滴公司对司机的相关信息验证都是真实的,平台没有责任。如果平台没有对接入的司机、车辆和乘客进行实名验证,或者验证的结果是错误的,平台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首先,滴滴打车平台昨天公布自查进展表示,犯罪嫌疑人刘某华并没有使用自己的账号,而是违规使用他父亲的滴滴顺风车账号接单。如此“人车不符”,滴滴公司没有严格审查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第二,滴滴平台的夜间人脸识别系统,就是为了确保司机是其本人,以保障乘客安全,但该系统却没有办法工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平台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小提醒
夜间打车,注意事项:
在乘坐滴滴出行时,要务必做好安全防范,特别是女孩单独外出时,一定要有安全防范意识。
1.上车前确认车辆信息。上车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打车平台提供给自己的车辆牌照、型号和颜色。
2.与自己的亲朋好友微信实时共享位置,最好告诉朋友,自己安全下车后会打电话向对方确认平安,一定要让司机听见。
3.上车后核对行程路线和目的地,拒绝司机半路拉人,随意拼客。
4.不要坐在副驾驶,后排座相对更安全。尽量选择坐在司机的后面,打开窗户。
5.善于察言观色,如发现自己的目的地与车辆行驶方向有差错时要及时核对,发现不对时要注意防范并想法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