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3

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由刑诉法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医疗保护性住院”“保安性强制住院”“救助性强制医疗”三种旧方式无须司法审查,且多由行政机关主导,导致“被精神病”等乱象迭出,也使得众多精神病人无法及时治疗,故而屡受诟病。立法改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决定,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亦能更好地保障公正性。

问题是,尽管《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单列1章6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抽象有限的法律条文并不足以应对恶意“钻空子”,“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时有曝光。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的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后,六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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