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保代第二章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预付账款、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少量货币/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小于25%是非货币资产交换

1.收到补价的企业 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 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计量:用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计量 两种

1公允价值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首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三者之一不同即可)(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3)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处理:

1)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

2)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 ”转入投资收益。

3)相关税费的处理:1.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相关税费与出售资产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相同。(如固定资产清理费用)2.与换入资产有关的相关税费与购入资产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相同。(如换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等)

2.账面价值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②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换出资产的损益。

会计处理:

1)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

2)不确认换出资产的损益3)相关税费的处理 同上述公允价值税费处理原则。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每项换入资产成本=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

2.以账面价值计量:每项换入资产成本=该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

(15)保代第二章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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