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论道】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签到不去新岗上班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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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论道】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签到不去新岗上班算旷工吗?

2012年5月22日,广青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岗位(工种)为镍铁。2012年9月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员工手册》,蔡某2012年11月30日签收了该员工手册。 2014年9月1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蔡某从回转窑车间调整至除尘车间工作一个月。调岗前,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自9月11月至10月1日前,蔡某去了除尘车间工作。2014年10月1日起,蔡某每天到回转窑车间签到,不同意转岗到除尘车间,要求回到回转窑车间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科于2014年10月11日向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开除蔡某的情况说明》,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2日向公司人力资源科递交了《关于开除蔡某的回复》同意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10月13日,公司以蔡某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

蔡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015年3月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的仲裁请求。蔡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蔡某的岗位(工种)为镍铁,没有约定具体的细分工种。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蔡某从回转窑车间调整至除尘车间工作一个月(2014年9月11月至2014年10月11日)。调岗前,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该调整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蔡某原已接受了岗位的临时调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除尘车间工作,并且在到回转窑车间签到后离开,没有从事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在蔡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在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

蔡某申请再审称公司对其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由于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蔡某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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