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西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通知藏建招〔2019〕36号

藏建招〔2019〕36号


关于调整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现对《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的税金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需要按照下列给定税率计算含税价:

(一)、材料的进项税率:煤炭、液化气、农产品等税率为9%;商品砼、砖、瓦、砂、石、自来水及用量较小的辅助材料税率为3%;废旧物资为2%;水泥、金属、油漆、橡胶制品等其他材料税率均为13%;

(二)、机械费组成中税率见下表:

关于调整2016西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通知藏建招〔2019〕36号_第1张图片

(三)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为3%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执行。已按10%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形成合同价的在建项目,结算时2019年4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按10%增值税税率计算。2019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完成的工程量的造价,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张欢喜,0891-6833276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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