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食品保质期低于企业标准是否违法?

一、案件情况

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

被告: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哎哟咪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02月25日,钟添印于在哎哟咪公司开设在天猫的网店哎哟咪食品旗舰店购买到小梅零食每日坚果25g×7小包混合坚果B款40包,单价29.9元/包,金额1,196元。该食品为水果干与加工坚果与籽类混合固体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为8个月。该商品执行的是哎哟咪公司《水果干坚果制品》企业标准(编号为Q/AYM0005S-2017),该标准第3.5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第6.5条规定,保质期为12个月。

作者:古斯塔夫·勒庞,赵丽慧

二、法院裁判

钟添印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196元;2.判决被告十倍赔偿11,960元。理由为:1.该食品标签上标明添加剂有乳酸钙,经查该食品名称为加工坚果与籽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乳酸钙不用作为该类食品的添加剂;2.在生产该食品的企业备案标准中保质期为12个月,但产品实际标明的保质期为8个月,没有达到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属于虚假保质期。

法院的裁判认为:哎哟咪公司在案涉商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为8个月,低于其企业标准的保质期12个月,此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利益;哎哟咪公司生产销售的案涉商品系水果干与坚果的混合物,而我国GB2760-2014标准允许在加工水果中添加乳酸钙。因而,钟添印关于“哎哟咪公司在案涉商品上标注保质期8个月、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乳酸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1.关于索赔的操作形式。目前,诉至法院的十倍赔偿案件,已经陷入一种纯文字游戏玩法,即利用互联网工具,检索各商家在网上平台上所销售食品的标签及说明书,将其与各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比对,凡是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相符合的,立马下单购买,一旦拿到货物,立刻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2.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具有科程式的特点,各种“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互相衔接的现象难以避免,如此导致一些生产及经营相对较为规范,且在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体现的是标准制定的不科学性以及不当性。

3.关于最高法院的认识。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在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4.关于法律的保护方向。法律是用来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纠纷的。法律所保护应当是实然存在的权益,而不是因法条的规定而滋生的利益。法律所规制的,应当是“实质违法”与“实质危害”,而不是“形式违法”与“形式危害”。法律鼓励的是诚信规范的交易行为,遏制的是不以交易为目的的欺诈行为。不管是市民订立的合同,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它促成的都应当是诚信互惠的交易行为,而不是以构陷对方为目的的欺诈行为。

5.关于本案的两个问题。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保质期8个月的问题;二是添加剂乳酸钙的问题。对此法院是如此说理:第一,哎哟咪公司在案涉商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为8个月,低于其企业标准中的保质期12个月,此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利益;第二,哎哟咪公司生产销售的案涉商品系水果干与坚果的混合物,而我国食品标准允许在加工水果中添加乳酸钙。于是,干净利落、毫不含糊地否定了索赔者的主张。

四、裁判索引

一审: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

二审: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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