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认识广告法,明确企业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

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和网络消费群体的异军突起,互联网广告的低成本、高覆盖率受到广告主的青睐。企业应加深公司法务对《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认识,提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合理、合法化增强公司品牌意识,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

一、《广告法》关于广告限制用语的规定

《广告法》对于广告的限制主要是从第九条体现的,即广告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与广告法绝对用语有关的就是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的规定,那么落实到实践中主要是禁止使用与“最、一、级”等相关的词语,比如最受欢迎、最先进、中国第一、全球级这样的词汇是禁止出现在广告中的。

二、《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在二十八条,列举了5种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

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第二,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有实质性影响的;在该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我们可以看到《广告法》对商品和服务要求表述客观、明确,以不引起消费者误解为准。

第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

第四,虚构使用效果的;

第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虚假广告规定的分析

我们看到第二十八条前四项都是对“虚假”的列举,第五项关于“引人误解”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判断依据从形式上来看,内容虚假;从效果上来看,则是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创意”与“虚假”的界定,创意,不会影响理性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如汽车广告,天堑变通途。消费者并不会相信汽车能改变道路环境而选择该商品,因此,其为广告创意。而若故意夸大汽车的外观设计或使用性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造成了欺骗消费者的效果,则认定为虚假广告。

四、预防虚假广告的要点

公司应对利用网络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从内容上进行具体界定,降低自身违法风险,规范用语,不使用《广告法》规定的禁止性用语,如“驰名商标”、“最、一、级/极、首”等绝对化用语,不夸大商品功效和性能,不通过欺诈手段误导消费者点击商品链接等。广告内容中涉及需要取得许可的事项应与许可内容相符合,引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总结:

企业无论是发布广告宣传片或者是在电商平台发布产品信息进行宣传,亦或是利用海报、宣传页进行宣传,都属于广告宣传,所以一定要注意以上事项,以免违反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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