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罚看灯一分钟”,涉嫌“一罪两罚”

深圳整治乱开远光灯新招,查到就坐上“绿椅子”好好体验一分钟。(政府网站11月1日)


深圳交警“罚看灯一分钟”,涉嫌“一罪两罚”_第1张图片

乱开远光灯,对交通安全危害无穷,对面车辆司机,会在几秒钟内处于完全致盲状态,这会对周围的行人以及前后来车观察能力大大下降,而在这几秒的致盲时间内,就有可能造成恶性交通安全事故。现在一些不讲公德的司机,只顾自己方便,不顾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而对面被照射到的司机,往往也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双方你来我往中,乱开远光灯已成了一种社会公害。

而这次深圳交警整治乱开远光灯创出了新招,违者罚看灯一分钟。这招确实很新,目前在其他在方还没听到过,试想一下,这招应当也很管用,因为看灯一分钟,会让乱开远光灯的司机体验到被强光照射时的致盲感,从而会有一种感同身受的危险情境,以后再使用远光灯时,就会有换位思考的意识。从这个角度来说,违者罚看灯一分钟这种新招,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整治效果。

然而这样的“创新”,虽然会产生整治效果,但也涉嫌背离法律原则,即“一罪两罚”。乱开远光灯,既然已经按交通法受到了罚300元扣一分的处罚,就没有理由再对违法司机给予“罚看灯一分钟”的法外处罚。作为执法者来说,其权限应完全控制在法条之内,任何没有法律依的处罚,都是非法处罚。

“罚看灯一分钟”这样的“创新”,虽然会产生整治效果,但这也是对现有法条的僭越。如果按这种思路来执法,执法者最终就会变成随意的“立法者”,当然就会“创新”出更多的法外处罚新招。而到那时,执法者就会将自己看成法律的化身,但这对于社会来说,也就没有了法律的稳定坐标,有的只是执法者随意而为,这是一种更大的社会潜在危害。

另一方面,“罚看灯一分钟”这样的处罚,会对被罚者的眼睛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说被罚者以此来起诉交警部门,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这样的“罚看灯一分钟”,可以对人的眼睛造成伤害,而在执法过程中,明知可能对人身构成伤害的任何行为,都是一种法律所不允许的“变相刑罚”行为,因此,这种“变相刑罚”当然是一种跨越执法边界的非法执法。

乱开远光灯已成了一种社会公害,这需要严厉整治。但严厉整治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任意而为,它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面对现行的法律条款,执法者用足交法,并充分发挥交法的惩戒力度,是唯一可行的依法路径。而面对现行法律条款,从来都不需要执法者的“创新”,因为在执法层面,任何无中生有的创新,都是对立法意图和现行法律的画蛇添足。

乱开远光灯,这确实需要整治,但在现行的交法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僭越。而对于交警部门来讲,交法中规定的处罚力度为何会显得不够用呢?其实,执法者面对法律应当是常执法,而不应是短期运动式井喷执法。如果说交警部门对每一次发现的乱开远光灯行为,都给予到位的处罚,也就不会出现非要专项整治的情况。而之所以,交法中规定的处罚力度有时显得不够用,只是因为平时的执法还不够到位,从而只能以运动式井喷执法来遏制失控的趋势,这是一种对平时缺位的埋单。

因此,对于乱开远光灯这种社会公害,交警部门应当立足于每时每刻不懈地常态化到位执法,而不能到了积重难返时候,寄希望于对现行法律的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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