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于最新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您了解吗?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8〕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提高到8%,关于这个新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新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特提醒大家注意:

1、只有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限额比例内税前扣除,如果是只提取而未使用的部分,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只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特殊行业培训费用仍然可以100%据实扣除: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100%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100%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等亦可100%税前扣除。

企业在使用中还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发生了差旅费、住宿费等不能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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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李莉,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擅长工业、商业、地产、服务等多领域财税服务,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财税顾问,专注于解决财税管理、税收筹划、乱帐整理、资产整合、改制清算等财税问题;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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