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2.4GHz 频段发射功率限值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 [2002]3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决定调整 2.4G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发文之日起,调整 2.4 - 2.4835 G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一)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EIRP)

天线增益< 10dBi 时:≤ 100 mW 或≤ 20 dBm

天线增益≥ 10dBi 时:≤ 500 mW 或≤ 27 dBm

( ) 最大功率谱密度:

1 .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 10dBi 时:≤ 1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 10dBi 时:≤ 17 dBm / MHz(EIRP)

2 .跳频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 10dBi 时:≤ 2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 10dBi 时:≤ 27 dBm / MHz(EIRP)

( ) 载频容限: 20 ppm

( ) 带外发射功率 ( 2.4-2.4835GHz 频段以外 )

-80 dBm / Hz (EIRP)

( ) 杂散发射 ( 辐射 ) 功率 ( 对应载波± 2.5 倍信道带宽以外 )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33 dBm / 100 kHz (2.4 - 2.4835 GHz)

-40 dBm / 1 MHz (3.4 - 3.53 GHz)

-40 dBm / 1 MHz (5.725 - 5.85 GHz)

-30 dBm / 1 MHz ( 其它 1 - 12.75 GHz)

 

二、 2.4GHz 频段作为 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 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在 2.4 - 2.4835 GHz 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设置 2 .4GHz 频段的无线电台站,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微功率 ( 短距离 ) 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 ( 信部 [1998]178 ) 进行管理,其 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为便于查找干扰和协调,在室外环境设置使用 2 .4GHz 频段无线电台站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干扰,原则上不受保护,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六、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须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为避免对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干扰,在大中城市的城近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不得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合法台站可使用至 2004 12 31 日,到期停止使用,收回电台执照。

以往有关 2.4GHz 频段使用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