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是哈耶克晚年——事实上是自1945年出版《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或者更准确地说从1941年出版未完成的《纯粹资本理论》以后——所写的唯一一本经济学专著,尽管它很薄。
这本薄书的价值是巨大的,它所提出的废除政府之货币垄断权、实现充分的货币竞争的概念是开创性的。不管在目前的政治、法律框架中多元竞争货币的可行性有多大,哈耶克至少进行了一次经济学的智力操练:将自由市场的逻辑推到极致,探讨在历来被认为天然属于政府垄断的部门,自由市场将如何运转。一个自由市场的理论,如果恰恰遗忘了讨论竞争机制在最重要的经济性财货——货币——之生产、消费领域中的运转情况,至少从逻辑上说是不完整的。
货币的确是一种特殊的财货,但它如果特殊到自由竞争机制完全对其无效的地步,则一个奉行自由市场原则的经济学家是否还有足够的理由坚持自己的信念,实在是一个大可质疑的问题。
第三版前言
哈耶克教授这本书的核心论点是,只有废除各国政府对其货币创造(money
creation) 的垄断才能实现价格水平稳定。
诚如哈耶克所说,对于一位经济学家来说,这样的反驳是不相干的: ……当下的政治必然性不应当是经济学家关注的问题。他的任务应当是像我不厌其烦地重复过的那样,使得从今天的政治角度看来不可行的政策,具有政治上的可能性。决定此时此刻应当做什么,这是政治家而不是经济学家的任务……(第二版,1978年)
但所有例证都证明货币竞争比政府垄断货币要稳定。它们的年代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它们所证明的原则是永恒的:激励影响行为。
前言
从18世纪的古典思想家到现在的经济学家长期以来有一个共同的信念,政府最为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创造某种货币机制及发行货币。经济学家们一直在争论的是,政府怎样才能高效地承担这一职能和增加或削弱政府供应货币的权力。但普遍的假设是,政府必须控制货币政策,每个国家都必须有自己的货币单位结构。
事实上,哈耶克教授要论证:货币与其他商品并无不同,通过私人发行者间的竞争来供应,要好于政府的垄断。他的论证依据的是亚当•斯密的传统而不是20世纪的传统,他论证说,货币并不是下列法则的例外:自利比慈善更易产生好的结果。
哈耶克教授所主张的竞争性货币(competitive currencies)的优势不仅在于,它们将废除政府膨胀货币供应量的权力,也在于,它们将极大地有助于防范在过去一个世纪的“商业周期”所能看到的政府垄断货币所导致的破坏稳定的波动——在70年代这是一个急迫的问题,也使政府更难扩张自己的开支。
尽管本书各处的论点必然是抽象的,需要深入理解,但核心主题却是异常明晰的:政府无力、必然无力且将继续无力提供健全货币。假如政府控制货币是不可避免的,哈耶克认为,金本位制好于任何其他制度;但他主张,人们最终会发现,甚至黄金也不如竞争性纸币那么可信赖,因为竞争性纸币的发行者有强烈的动机限制其数量——否则就会丢掉生意——因而,其价值会被多多少少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
哈耶克教授的这本书,是在战前的货币管理不当并导致了1929年到1932年的大萧条及战后三十多年的政府“货币管理”(不如说是混乱的管理)之后产生的。当时,致力于国际性管理的努力看不出有多成功,经济学家们再度指望那种完全不要政府控制的手段。
哈耶克教授的建议则更具有革命性,他的建议是,货币供应应跟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交给市场。他想论证,过去50年的依赖政府的慈善管理货币的尝试已经失败,解决之道只能在于货币机构的自利,假如他们不能供应使用者觉得可靠、稳定的货币,他们就会丢掉生意。哈耶克教授的这本书及试图寻找“让货币摆脱政治”的那些经济学家的努力,将会刺激经济学人及非经济学领域的人士重新考察那个文明社会想要延续下去所需要的货币控制的第一原则。
我相信,世界各国的君主,都是贪婪不公的。他们欺騙臣民,把货币最初所含金属的真实分量,次第削减。——亚当·斯密
我一向认为,阻止通货膨胀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因为漫长而严重的通货膨胀本身会带来危害与痛苦,也因为我一直坚信,即使是温和的通货膨胀,最终也会造成周期性的萧条与失业。但人们一直理直气壮地将这归咎于自由企业制度,那么,为了使自由社会能够得以维系,就必须防范通货膨胀。
一般都认为,一个国家必须由它的政府提供属于自己的独特、专有的货币,一旦我们成功地将自己从这种人们普遍而不自觉地接受的教条中解放出来,则立刻会涌现出无数以前没有考察过的最为有趣的问题。
目前阶段得到的主要研究成果是,那种一直遭到相当正确的指责的市场秩序的主要缺陷,即其容易导致周期性的萧条和失业,其实主要是政府长期以来垄断货币发行所致。我现在已经毫不怀疑,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政府不出面阻止,私人企业就能够并且确实在较早以前曾经向公众提供过选择货币的机会,而那些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货币的币值基本上是稳定的,从而防止了投资的过分扩展,也就防止了接下来出现的经济收缩。
这一方案的目标在于,对现行的货币和金融机构施加一种极为必要的纪律,使任何国家在任何时间段中都不可能发行一种与其他国家之货币比较起来明显地不那么可靠、也乏人使用的货币。一旦公众熟知了这种新的可能性,任何偏离这一提供某种诚实货币的正确方式的做法,都将导致人们立刻用他国之货币取代此一正在遭到损害的
比乌托邦的欧洲货币更现实的建议我认为,这一方案要比创建一种新的欧洲货币的乌托邦方案更为可欲、也更为可行,欧洲货币方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使所有货币灾难的起因和根源——政府垄断货币之发行和控制——更为顽固。
而且,一个单一的国际性货币,如果管理不当,在很多方面,不是比一种民族国家货币更好,而是更糟。它将使一国中熟悉金融领域的公众,甚至根本就没有机会躲避那些被严重偏见控制着的官员的决策所导致的恶果。某种国际货币管理当局的优势主要应当是保护某一成员国不受其他成员国的有害措施之影响,而不应迫使成员国赞同它的蠢行。注: 哦元
对于采用上面我提出的建议的理由,我还想加上一条,即它当然旨在阻止国家的货币和财政当局做那些从政治角度看不能不做的事情,因为它们有这种权力。而做这些事情,毫无例外都是有害的,都有违国家的长期利益,但从政治上看,作为一种短期内逃避严重困境的办法,又是不能不做的。这包括那些政府可以借以最轻松、最快捷地消除特定集团或派系不满之根源的种种措施,而这些措施,长远来看,必然会扰乱、最终会摧毁市场秩序。
防止政府掩饰货币之贬值
政府将无法掩饰其所发行之货币的币值贬值现象,也无法阻止由于它们的措施使本国商业环境恶化而造成的货币、资本和其他资源之外流,也无法控制价格——而所有这些措施,都当然有可能摧毁共同市场。事实上,上述方案似乎比某种统一货币更好地满足了共同市场的需要,它不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机构,也不需要向一个超国家机构授予新的权力。
上述方案的全部意图和目的在于,只要一国之货币当局胡作非为,则其所发行之货币就将被驱逐出本国流通市场。不过,即使在这个时候,它们也可以通过迅速改变自己的做法而避免本国货币被悉数替代。
第二章 上述方案背后的原则之普遍化
如果我们考虑废除一国之内只能使用该国政府发行之货币的习惯做法,并承认他国政府发行之货币可同样在本国流通,则我们立刻就面临一个问题:完全取消政府供应货币的垄断权而允许私人企业向公众供应他们可能更愿意接受的其他交换媒介,岂不是同样可取?这种改革可能引起的问题是,它目前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建议,而不是政策性建议,因为很显然,这种更为激进的改革建议,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过于离奇、过于陌生,他们恐怕不会考虑目前予以实施。
经济学家没有讨论过货币间的竞争问题
大多数人似乎都以为,任何允许私人机构发行货币的建议,意思就是指,这些私人机构将发行与他人相同的货币(在符号货币[token money]时代,这肯定会被视为伪造货币的行为),而不是指其将发行不同种类的货币,它将拥有不同的名称单位,从而使公众可以随意地作出选择。
第四章 政府的垄断权一直在被滥用
我们不能将统治者在垄断货币发行权方面的恶劣行径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第欧根尼之前,这位哲学家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说过,货币成了政客的掷骰子游戏。但自罗马时代到形形色色的纸币开始占据重要地位的17世纪,铸币的历史几乎就是一部不断贬值的历史,或者是铸币的金属含量不断减少、因而所有商品的价格都不断上涨的历史。
历史基本上就是政府制造通货膨胀的过程
历史学家已经一再试图证明通货膨胀的正当性,他们声称,这样才有可能形成长时间的经济迅速增长。他们甚至已然提出了一套又一套关于历史的通货膨胀主义理论②,不过,这些理论显然已经遭到历史事实的反驳:就在英国和美国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那段历史时期终结的时候,两国的物价却跟200年前处于同一水平。然而,重新提出这一问题的人士,通常却对以前的讨论一无所知。
在一篇写于1895年的文章⑥中,他争辩说:如果国家只是规定,法币无非就是(它们承认的价值的)标准单位,那么,就没有必要颁布什么有关法币的特别法律,它也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只要普通的合同法就足够了,不需要什么法律赋予某种特定的货币以特别的功能。我们已经釆用金沙弗林⑦作为我们的货币单位或价值标准。如果我承诺支付100金沙弗林,那么,不需要什么有关法币的特别法律来告诉我说,我必须支付100镑的金沙弗林;只要确实需要我支付100金沙弗林,我就不可能用别的东西来清偿我的债务。
法币导致不确定性事实的真相是,法币只不过是一种迫使人们在履行一份合同时接受某种他们在订立合同时从来就没有想到过的东西的法律手段而已。因而在某种情势下,它就变成了一种加剧交易不确定性的因素,诚如法勒尔爵士在同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其结果是:取代了自愿性合同的自愿执行,而法律本应强制人们执行该合同;除非借某种专断的法律强加于各方,是不可能出现这类人为操纵合同的事的。
在内战后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的臭名昭著的“法币案件”中,法官面临的纠纷是:债权人曾在美元价值较髙时借出债务,在要求归还时,债务人是否仅按票面价值归还即可? 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历严重的通货膨胀,这个问题更严峻地摆在人们面前,而德国马克在经历过极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后,依然执行着“马克就是马克”的原则——尽管后来法官作出了一定努力,对于那些受损最严重的债权人提供了有限的补偿。
纳税与合同政府当然必须能够自由地决定,民众应以什么样的货币交税,并以它所选定的货币订立合同(这样它就可以扶持它所发行或它偏爱的货币),但为什么它就不能承认其他的计账单位作为税收评估的基础呢?在非合同性支付中,比如在损害赔偿或侵权赔偿中,法庭要决定被告应以什么样的货币来支付赔偿,由此是有可能发展出新的规则的;但这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立法。如果某一政府由于征服、革命或民族的解体而消失,该政府发行的货币被另一种货币替代,就会出现一个很实际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取而代之的政府通常总是要就如何处理以已不流通的货币订立的私人合同的问题而颁布法令。而如果一家私人发币银行停止营业,无法回购其纸币,则可以推想,这种货币会一文不值,持有这种货币的人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得到补偿。但法院可以裁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方间以该种货币订立的合同在有理由期望其保持稳定时即可终止,并可用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官推定之合同各方的意图的其他货币来履行该合同。
第六章关于格雷欣法则的错误认识
因为劣币有驱逐良币的趋势所以需要政府来垄断货币发行,这是对所谓的“格雷欣法则”的误解。
如果法律强制要求两种货币在偿付债务时可以完全互相替换,并强迫债权人接受黄金含量较低的铸币而无法得到黄金含量较高的铸币,债务人当然乐意用前者偿付,并发现,把后者留给自己更有利。但如果兑换率是可变的,则质量低劣的货币就只能得到较低估值,尤其是它的价值如果还会继续下跌,则人们会立刻脱手。这个淘汰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最后会在不同机构发行的货币之间产生出一种最佳货币,这种货币会驱逐人们发现使用不便或没有价值的货币⑤事实上,在通货膨胀迅速加剧的时候,具有更稳定价值的所有东西,从土豆到雪茄,从白兰地到鸡蛋,还有美元之类的外国货币,都会被越来越多地作为货币使用
第七章并行货币及贸易性铸币的有限经验
在贵金属是唯一一种投入使用、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货币、且所有与其接近的替代品至少可以用它们兑付(铜很早就沦落为补充性的硬币)之时,唯一能够同时流通的货币,也就是金币和银币。
并行货币不过,在有些国家,金和银曾在很长时间中同时通行,它们的相对价值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浮动。比如,从1663年到1695年,英格兰就通行这种制度,但到了1695年,政府下令在金与银之间确定一个固定的兑换比率,金价被高估,结果,英格兰就在无意之中建立起了金本位制。②这两种金属铸币在没有固定的兑换率的情况下同时流通的现象,后来被一位来自汉诺威的学者称为并行货币(parallel currencies,Parallelwahrung) 汉诺威地区实行该制度一直到1857年——以区别于金银复本位制。
第八章 让私人发行的货币流通起来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将假定,我们有可能在世界的几个地区建立几个机构,它们可以自由地发行彼此竞争的钞票,并同样可以用它们各自的货币单位开立支票账户。我将把这些机构简单地称之为“银行”,或在有必要将其区别于那些决定不发行钞票的银行时,称其为“发钞银行”(issue banks)。我要进一步假定,一家银行为它所发行的钞票所起的名字或面额单位,将受到类似于品牌或商标那样的保护,未经授权之机构不得使用,同样,也禁止伪造它们,就像禁止伪造其他文件一样。据此,这些银行就将竞相使自己发行的钞票尽可能便利消费者使用,从而吸引使公众使用他们的钞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