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主体对安置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河南省正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向土地储备开发中心颁发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委托正阳县顺达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拆迁行为,并张贴拆迁公告。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做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因与被拆迁人王某等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正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并提交裁决申请书,正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申请做出补偿裁决。王某等人不服安置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正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做出的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中对王某等人的裁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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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本案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双方达不成协议,征收方单独决定了评估机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勘察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勘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本案中,对王某等人的补偿安置没有被拆迁房屋状况实地勘察记录或者情况说明及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补偿安置标准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征收主体对安置补偿决定不服,大多数是因为对评估作价达不成协议。安置补偿决定的做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做出补偿决定的政府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若对上一级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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