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伤人事件”与“写作的黑色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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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好文章,分析八达岭虎吃人的事件。

尴尬的是,读这种文章的人不会犯那种错误;犯那种错误的人也绝不会读这种文章。

那种女人,那种动物园,那种虎,都不是读者。这是属于写作的黑色幽默。

对这起虎伤人事件,大部分人都看的很客观,当然,主要是因为事件本身太简单。好比俩人打架,那肯定双方都有责任——我原本是这么想的。不过讲话要拿出证据来,所以我查阅了一下相关的报道,有这么几条值得注意。

第一,该野生动物园已有广播提醒、标示等宣传措施,案发当时,年轻女子下车之后巡逻车及时发现,用高音喇叭警示游客迅速回到车内,并且向现场赶来,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绿色的吉普车,这就是园区的巡逻车。

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自驾车的游客在入园之前,都会与动物园签定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当天出事的游客也签了这份协议。

从这三点看,这起悲剧的主要责任人是谁,已经不必说。现状是,园方停业整顿。

对园方做出这样的判罚,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定责”的范畴,而是给被害方一个心理安慰。

关于这件事,我觉得没必要再说了。理由正是开篇所言:

文章分析的很全面,但尴尬的是,读这种文章的人不会犯那种错误;犯那种错误的人也绝不会读这种文章。那种女人,那种动物园,那种虎,都不是读者。

也就是说,此类文章没有意义。

尤其在呼吁、谴责、批评,这样的文章上,常跌入这个怪圈。比如,抨击严肃文学没落,庸俗上位的文章写成了,读者是谁呢?自来就喜欢严肃文学的不需要看,喜爱庸俗文学的又不会看,于是煞有介事地成了鸡肋。看看评论吧,无非是“真好”,“同感”云云。

反过来看,被批评的咪蒙如何?被指抄袭的郭敬明如何?被质疑代笔的韩寒又如何?

鲁迅先生当年,也是靠这一手“枪杆子式”的杂文、小说,赢得人们的掌声。但细思,赢得了谁的掌声呢?大半是自来就清醒的中国人。很难想象那些“麻木的中国人”读了鲁迅,忽然不麻木了,那不是文学能够办到的事情。正如木心讲,从多情到无情易,从无情到多情,几乎不可能,果子一烂,就此烂下去了。浪子回头呢——回头又能如何?头是容易回的,路却未必走的通了。

最想给他读的人,他不会去读;不必再读的人,读的津津有味。这就是我说的黑色幽默。如果单看这一点,写作岂非必将徒劳?

如果抛弃那些批评、谴责、呼吁的文学,单说词句优美的散文、故事抓人的小说、精致美妙的诗句,这些,如果只剩下这些了呢?

只剩下了“更好的自己”、“喜欢做的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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