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该公告的发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激发了财税专业人士高度学习兴趣。

2018年28号公告的颁布,对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前的观念具有颠覆性的影响。该公告突破了以前人们的旧观念,比如,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有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该公告由之前的“以票控税”理念向“实质控税”理念转变。

根据该公告的12条规定,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要有合法票据,因此虚开的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购凌源万运金属有限公司废铜,2011年9月至11月,取得凌源万运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3,095,936.62元,2011年向国税机关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税款3,095,936.62元。所购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2011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7,880,058.83元,2012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31,332.95元。2013年10月14日,辽宁省凌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涉案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因此要求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

法院认为,该27份增值税发票为案外人虚开,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规定,上诉人处理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

2018年28号公告,明确规定虚开的发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司法机关以后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能不能参考该公告的规定呢?

法院原来的观点是,企业所得税税法没有规定虚开的发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虚开发票可以证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真实合法的情况下,该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

那么,2018年28号公告,对于本文案例中的情况,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呢?根据该公告的14条,企业在取得虚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向开票方提出重新开具合法票据的要求,如果对方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开具,只要企业取得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合法,就可以税前列支。

回到本文中的案例来说,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15条规定,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现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是虚开的发票,可以要求企业在60日内补开发票。企业在60日内未能补开发票,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不能开具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才能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

我们认为,针对本文中的案例来讲,2018年28号公告提出的解决之道是公正的,且人性化的。这必将最大限度化解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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