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都要有偿使用啦

作者:李德金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我省将全面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

早在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

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方案》指出,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对法律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自然资源资产全面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方案》,我省将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进行衔接协调。

我省将积极推动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此外,还将完善全民所有制自然资产价格的评估方法,实现对此类资产的有偿使用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方案》,到2020年,我省将与全国同步基本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发挥服务和监管作用。

不过,十九大提出要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此《方案》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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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森林资源

除海岛海域资源外,《方案》对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等5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改革任务进行了规定

国有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要落实规划用途分区和管制分区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国有土地坚持保护优先,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鼓励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其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方案》明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同时也可以用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担保等

对水资源有偿使用,《方案》要求完善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维护水体生态功能。我省将通过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探索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方式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此外,我省还将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平台,促进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与国有土地资源一样,也要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开采准入制度。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将受到严格控制。在矿业权的有偿出让环节,将取消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改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我省将探索下放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

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国有天然林商业性禁伐和公益林保护政策。

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前,国有林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对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方案》规定,可以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和林下经济。

国有草原资源的有偿使用,要依法严格保护草原生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

我省将开展草原资源清查,摸清草原面积、分布、类型、等级、权属性质、利用状况等资源“家底”。同时,要加快推进国有草原确权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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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草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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