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公诉的缺憾:恰恰是技术问题让快播公司罪无可逃

最近快播案物议沸腾,很是有趣。笔者并非刑辩律师,也无互联网从业经验,因和互联网公司法务就快播案探讨一二,深感启发,整理出观点与各位法律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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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一案,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技术问题。技术问题搞不清楚,没法界定罪与非罪。

所谓技术问题,简单说就是要搞清楚快播是个什么技术,互联网公司是否应对淫秽视频采取监管的措施。具体观点如下:
1、快播的服务器和客户端相连,快播通过自己的播放软件可以获取到客户播放视频的信息,以及播放的日志记录,并不需要通过截取客户的数据来获取信息。

2、据说快播公司将播放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热播视频数据存在了公司的服务器上,这个事实很关键。如果属实,快播公司因此便至少负有了对自己服务器上的淫秽视频监管和审查的义务。

3、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辨识淫秽视频、图片和文字,也可以屏蔽或者删除它们。

4、互联网公司可以采集用户习惯和用户播放记录,只要定期去扫描就可以了。虽然可能存在流量大数据多的情况,但是在凌晨后,流量少的时候对其服务器内的视频进行自动检索,技术上可以做到。

5、大多数互联网公司对淫秽视频、图片、文字都有检索方式,会屏蔽一些关键词。用快播软件播放的淫秽视频中,有无显而易见包含了敏感词,如果有,那么快播连基本的屏蔽义务都没有做到。

6、如果说快播公司自称不能看到播放视频是什么,这是不合理的。既然客户端可以播放,快播自己也可以播放存在自己服务器中的视频,怎么能说不知道是不是淫秽视频呢?

总之,快播对播放视频是否明知而放任,对播放视频或者至少对自己的服务器上的视频是否有义务采取监管措施,这两个争议焦点,一定要建立技术的可操作或不可操作的基础之上,进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纵观公开庭审笔录,公诉方的弊病在于:没有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以论证技术的可操作性,弥补控方对技术问题经验的不足。

而辩方律师也没有深挖技术问题,用菜刀和菜刀公司的类比虽然形象,但并不恰当。当菜刀出售后,购买者用它做什么,菜刀公司是不可知不可控制的,但是淫秽视频不一样,互联的性质必然使互联网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客户端的视频播放的信息,是可以控制的。如果在能够采用技术手段控制的情况下,而放任不控制任由淫秽视频大量传播,那么快播就是明知而放任了。

庭审的过程似乎公诉人闹了笑话,而辩护人精彩陈词,但我觉得技术问题都没有说清楚,而被告人自己对于技术问题的回答,存在矛盾,避重就轻。

笔者认为快播案的最大缺憾是没有看到公诉方或辩护方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把上述技术问题分析透彻,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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