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

经济学里的替代效应是这样定义的:一种商品的名义价格发生变化后,导致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组合中,该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替代效果。

消费者对不同媒介的使用可以算作一种商品组合,花费掉的既有时间也有金钱。经济学也认为,时间亦有价格,是机会成本的货币化表达。

在这个组合中,存在着一种潜变趋势,即消费者正在增加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数字媒体的使用,而削减对以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的使用。换言之,基于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似乎正在发生。也正因此,唱衰电视的声音不绝于耳。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平均每网民周均使用互联网26.5小时,相比2011年底的18.7小时增长了42%。2016上半年每电视观众周均收看电视时间则可以达到29.4小时,仍超出网民上网时间,且和五年前相比增幅仅为5%。

这至少可以说明,消费者在电视使用时间上已处于滞胀状态,但还没有下降,只是突出显示了花费在互联网上的时间则刚刚经历了高速增长期。

但前三年反映消费者规模的数据变化表明,日均电视观众规模近期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网民规模则仍逐年增长。

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_第1张图片

数据显示,对单独的消费者而言:每天收看电视的概率大约为62%,每天使用互联网的概率不低于48%(以2016年手机网民的渗透率推算,并合理认为手机网民每天至少接触一次互联网)。

这样每天组合使用互联网和电视的消费者占比至少不低于10%。假定电视观众与非电视观众在使用互联网方面并无差异,则电视观众中也可以有30%的用户每天使用互联网。

由此,一个平均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每天组合使用互联网和电视的概率就介乎10%至30%之间。不在这个概率区间内的消费者,要么一天内只接触电视,要么一天内只使用互联网,要么二者都不接触,这都可以视为互联网与电视之间存在完全的的替代效应。

以10-30%区间内的组合概率来讨论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对消费者而言,互联网的价格变化主要来自流量计费标准的变化,电视的名义价格变化则主要源自有线电视收费及互动点播节目计费标准的变化。

近几年的趋势是,互联网流量计费呈递降变化而有线电视收费及节目点播计费则稳中有增。这显然诱发了互联网对电视的替代效应,特别是网络新闻对电视新闻的替代效应,以及网络长视频对电视节目的替代效应。互联网接入和使用上的便利性大大降低了用户的交易成本。

电视的优势在互联网时代不再独到,被提及最多的替代品无疑是手机。手机作为新媒体的带头大哥,被开发的潜力是无限的,但究竟能企及多远,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口袋推的Push广告就充分发掘了手机对电视的替代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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