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们还没有接到有关领导的通知,至少在我这个层面现在还没有可以提供的信息。”
这是上市公司董秘在回答投资者咨询时最常用也最尴尬的一句话。
这种情况即将成为历史。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透露,在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要求上市公司董秘由副总或董事担任,特殊情况下经过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新的上市规则有望不久之后正式实施。
周勤业表示,这次修订就是为提高董秘地位,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减少董秘对公司重要事项不知情尴尬局面。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吴建友分析认为,如果把董秘的职位提升到公司副总或者董事,这就从法律上把董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作出了明确。“此次有关人员透露的提升董秘地位的考量,是处于保证董秘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严肃性,让董秘能够传递出更多有价值信息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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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食品的董秘张黎云表示,她已经从网上看到这方面的消息,不过,她认为,这种调整其实早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目前,已经有不少上市公司董秘就是由副总或董事在担任,如果法规规定后,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更加明确董秘的职位。”
张黎云称,目前,大部分董秘的主要职责是在信息披露和与投资者沟通方面。“但是,一些公司已经把董秘定位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人员之一,比如在我们公司,有任何重大决策时,都要董秘参与并制定规范性的决策程序并征求董秘的意见,董秘在我们公司已经是重要决策人之一。”
长城科技副总杜和平以前也曾经是长城电脑的董秘,他认为新的规则扩大了董秘的知情权,也更有利于市场了解上市公司,相当于扩大了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上海石化作为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董秘张经明:“其实关于董秘的定位,有关法律早已明确了董秘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大家还在听取意见,董秘究竟应该属于高管的哪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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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其中,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中,对上市公司董秘及其职务有着非常细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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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等。
这些都主要强调董秘的信息披露职责,但在公司重大决议的规定方面,只是要求:“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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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友认为,从国外的制度来看,接待投资者或者媒体一般都是由公司CEO或者CFO直接出面,国外其实是没有董秘制度的。但国内最早在考虑到与投资者沟
通的问题上,设置了董秘的职务,“由于董秘不是高管,很多决策不知情也不敢说,造成了董秘在和投资者沟通上的尴尬事情常有发生。”
既然把董秘的职位提升,那么对董秘的要求也将相应提高,目前,除了要求上市公司董秘持证上岗外,董秘的后续培训也要相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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