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货物受损后如何索赔

案例源自:

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梦兰集团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简介:

2001年11月份原告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纺公司”)与被告江苏梦兰集团昆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兰昆明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了云纺商业区日用品市场二楼床上用品交易区C-36号铺面,楼上面积306.71平方米,租期三年自2000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0日止。

2001年8月14日,因昆明地区普降暴雨,被告承租房屋进水,货物损失,后双方协商了赔偿金并完结;2002年6月13日晚昆明突发暴雨,被告梦兰昆明公司使用的商铺再次进水,第二天原告拖走受损货物并出具提货单,价值39673.88元。

2002年6月19日原告下达缴款通知书,要求被告缴纳7-12月租金、电费等费用,被告提议以货损金额冲抵部分租金,后被告向原告交付冲抵后的剩余租金,原告拒绝接收。

8月23日原告向被告下达书面通知,因被告拒付租金,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于8月26日前搬迁,否则,后果自负。

2002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租拖欠租金、电费及诉讼费。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赔偿货物损失、广告费、搬迁费、工资损失、营业损失等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即满足正常商铺经营所需。因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致被告货物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在租金支付到期前,已向原告支付冲抵货物损失的剩余租金支票,主观上拖欠租金恶意,但在与原告就货物损失未达成一致情况下,仍坚持只付剩余租金,且在拒收后也未进行提存,在履行合同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故被告应承担30%责任。原告在2002年8月28日强行收回商铺控制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70%责任。


评析:

本案判决正确,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赔偿要求,并未拘泥于合同违约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原告认为,本案的本诉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提起的反诉,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原告这一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就是,被告基本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告的反诉请求,其请求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将被告的反诉请求合并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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