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计算方式

各位同事:

      从2019年1月份开始,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那什么是预扣预缴呢?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呢?

累计预扣法思路:

第一步:先把截止当月所有工资,相当于“年”算个税

第二步:减去截止到上月已累计缴纳税额

第三步:就是当月需要“缴”个税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案例: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计算方式_第1张图片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计算方式_第2张图片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计算方式_第3张图片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计算方式_第4张图片

累计预扣法好处:

      采取累积预扣的方式是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在员工愿意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按月预扣预缴后,由于平时已经履行完了所有纳税义务,在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如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时,由于综合所得等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并且不存在补税退税时,可以不参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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