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钱江纵火案物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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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钱江纵火案网上来来往往,有谩骂保姆的,有讥讽业主的,也有同情死者的,却不怎么见人谈论到底在这样一起原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下,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应该负上什么样的责任。

从各种已经透露的消息中可以看到,原本应该每一层都安装的消防安全设施,在关键时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按照消防条例,特别是高层楼房都应装备消防水龙头和救生工具,在现场的实施却是被隐藏在华丽的大理石之后,即使想打开也需要一定工具。可在这紧急时刻,谁会自带专业工具呢?


据后来的报道,该物业公司的保安发现漏检消火栓后擅自涂改了消防器材检查记录,物业公司自己的申明是,保安有巨大心理压力。

哦,这么不走心的借口也可以冠冕堂皇道出,自己在管理上出现巨大漏洞,这么轻描淡写可以出脱?这可是4条活生生的人命,如果没有这次事故灾难,难道该物业公司就打算永远装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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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过的记录

要知道,这里还是价值数千万的豪宅,业主付出巨大代价希望安居乐业,得到的却是这样的服务。

保姆是纵火凶手,法律会依法审判,不需要我们多言。可是这起人间惨剧中,物业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从目前已知的信息上看,物业涉嫌存在消防责任事故罪。经过查询资料发现,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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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自己也承认保安存在篡改消防设施检查记录的行为,如果此公司是以前已经被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不过关而又没有整改的话,那显然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此中具体内幕有待进一步消息核实,也希望执法机构能严肃执法,认真查清个中曲折,还业主和死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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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也只看到物业的一个简单回应,希望这一次不是又如曾经发生的各种事故随关注而削弱,而是真的给相关责任单位上一堂严肃的法律课。



附[相关法律]:

《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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