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08年9月份,笔者写了篇博文,唤作《 网站年收入过千万的一条捷径 》,正话反说的臭了名索网和电子监管网一番,对于将政府公权力异化为商业利益垫脚石的行径,做了冷嘲和热讽,有的朋友看懂了文章本意,有的朋友则误解了,还以为我真的鼓励网站勾搭政府有权机关,搞权钱交易和圈钱运动。
     其实不然。
     名索网和电子监管网两个事件爆出之后,坊间和舆论一片痛斥之声,笔者也写了两篇文章凑凑热闹。本来认为,这两件事闹得挺大的,这类现象应该不会再发生了,前车之辙后车之鉴,不会有哪个傻瓜再去鼓捣这类歪门邪道。
     可是不然。
     这不,最近又冒出了湖北消协门事件。事件原委是这样的:湖北一家企业投诉,反映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
     湖北消协对这一事件,是持否定态度的,并扬言要和有关媒体交涉,可是随着事件调查深入,湖北消协承认下属网站向企业收会员费,但是辩解称,这个网站是他们交给他人来经营管理的,是自筹自支的性质,湖北省消委只对网站进行业务指导,两个单位没有经济往来。但是,湖北消协没能就为何以消协名义下红头文件吸纳会员并收费做出合理解释,无法自圆其说。
    可笑的逻辑,典型的欲盖弥彰。
    笔者上午咨询了一下工商局,知道消协属于社团性质单位,没有具体执法权,但是其职员一般都属于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消协在接到投诉后,有两种处理渠道,一种是调解,一种是将投诉转至工商局有关执法科室处理。由此可见,消协是带有一定行政公权色彩的社团组织,并不是单纯的社团。这种公权性质,也使得消协对于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和制约。
    在消费者心中,消协应该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国家设立这个机构的初衷也是如此,可是,湖北消协的做法,明显背道而驰,不但不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存在,相反,成了被投诉企业的保护伞,和监督对象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实在荒谬,出乎常人意料。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湖北消协将下属网站交由私人经营管理,都是一种公权异化,属于上不得台面的权钱交易,这和之前的名索网、电子监管网的手法如出一辙。
   高手啊,高手。笔者再次呼吁,那些梦想通过互联网创业的朋友,好好读读笔者的《 网站年收入过千万的一条捷径 》一文,好好向湖北消协学习一下敛财技巧,前提是要皮厚心黑,再加无耻。(陆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