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企业如果欠税不缴,经营存在什么风险?

个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紧张或其他一些原因,不能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款,造成欠税行为。那么欠税不缴给企业和经营者带来的风险究竟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政策法规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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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为了避免企业由于自身周转等原因造成欠税不缴,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下面我们了解一下具体的文件内容:

适用范围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申报表的填报

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举例

某纳税人是食品加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是采用赊销的经营模式,使得企业进项始终大于销项。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有增值税的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到2014年底,该企业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1万元,欠缴的增值税额累计15万元,滞纳金累计10万元。如果按上述办法处理,纳税人可以清理欠税及滞纳金21万元。

所以提醒纳税人,如果你有增值税欠税,同时又有增值税进项留抵税,就按上述办法向税局申请处理,这样做既解决了欠税问题,同时也降低了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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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华,女,就职于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多年,参与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土增顾问等各项税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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