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犯下的两个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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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国际惯例,一亿元以上要经过四级审批。一个交易员就可以调动234亿资金,无疑风控存在严重问题。二、违反了证监会有关券商权益类投资的比例规定。正是因为这两大错误才造成此次错单,希望能以法治化的方式解决此次事件。
  
  2013年8月16日,是一个可以载入史册的日子。 
  
  中午11点05分,A股突然出现“大逆转”。在二分钟内,沪指直线拉升超过100点,成交78亿元。对此,市场目瞪口呆。当时传言乱飞,有基本面的利好消息,如蓝筹股T+0,如引入优先股制度,将大市值蓝筹股的绝大部分股份转为优先股等。当然,也有利空的消息。
  
  整个中午,大家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直至临近下午开盘时,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承认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出现问题。之后,上证综指一路回落,最终收跌0.60%。
  
  随后,中金所发布公告:作为子公司的光大期货增持大量空头,其数量之大,足可覆盖上午光大证券短时间内买入的大量权重股。由于股票跌幅已被锁定和期指杠杆的存在,光大证券总体会出现巨额盈利。
  
  在短时间内买入大量权重股,而在其后又通过期货空头对冲,光大证券的此种行为,无疑涉嫌操纵市场。操纵市场可能是一种刑事犯罪,其问题的严重性,远远超过套利系统故障:套利系统的故障是一个事件,只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进行一系列精准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控制证券的价格。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操纵市场是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实现的,是一系列交易的组合,而达到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结果
  
  就具体情况而言,意图操纵者在拉升股指之前,如果在高位,购买一定仓位的股指期货空单,则其拉升股指所产生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股指期货得到对冲。如果高位空头仓位较大,就可以由此获得巨额的收益。就本次事件而言,根据8月16日中金所发布的公告:光大证券旗下光大期货席位当日大幅增空7023手,总空单高达10194手,不但可覆盖之前受到的损失,还有很大的盈余。
  
  光有空单,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因为对于这部分期货空单,可能有二种定性:一、可以定性为光大证券为对冲上午误操作的股票下跌风险而进行的止损行为,这无疑是合法的。二、可以定性为对违规操作的套利。所以,光大期货大量新增的期指空单,是被定性为“对冲风险”还是“投机套利”,是问题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要认定操纵市场,还有二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时间,空头的仓位是事先就埋伏好的,还是在发生拉升股票操作之后的自救。二是来源,这些空单是来自光大证券自营部门,还是经纪部门,也就是说,是自己的操作,还是替客户进行的操作。如果这部分期指空单来自证券自营部门,则光大证券涉嫌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大一些,因为由此得到的赢利归其自己。
  
  另外,如证据表明,光大证券在得知误操作拉高股票的信息后,向光大期货进行透露,从而使得光大期货进行做空的操作,这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是另外一种与操纵市场罪并列的严重犯罪行为。
  
  即使证监会通过调查得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成立,光大证券的系统出现问题,无疑其行为存过错。有过错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从媒体披露的事实看,光大证券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内部风险控制存重大问题。就国际惯例而言,一亿元以上,要经过四级审批。一个交易员,就可以调动234亿的资金,发生这么大的损失,无疑在风控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二、违反了证监会有关权益类投资与净资本的规定。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012年,光大证券净资本为131.16亿。根据上述证监会规定的比例,则其自营部门参与股票和股指期货的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31.16亿元。但是,仅这次事件,光大证券就使用了将近57亿元的额度,包括7亿元的期指保证金,以对冲误操作成交的50亿元股票下跌风险。
  
  从上面的数据看,光大证券自营部门的权益类投资,已经明显超过了证监会规定的法定比例,在合规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可以说,正是光大证券违反了证监会有关券商权益类投资的比例规定,以及在内控上出现重大问题,才造成了此次错单事件。结算之后,有可能出现索赔纠纷,这与当年日本JCOM事件有相似之处。
  
  从当前情况看,主要要二类投资人受到损失:第一类,是跟风买进的投资者。他们会误以为是政策利好或者其他利好导致股市大涨。尽管他们平时也会出现识判,但这些误判是基于正常的市场,象“八一六”这类“黑天鹅事件”,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股市起伏这么大,上午骤增3%,午后一直跌没。
  
  还有一类是股指期货的做空机构,有一些因为大幅度的起伏,而被期货市场强制砍仓。尽管是机构投资者,这类事件也不是他们能够预见到的。
  
  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健称,目前投资者关注的赔偿问题,会进一步讨论,如有具体方案会通过公告公布。
  
  但是,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并不是光大证券一家能够解决的。如果赔偿,取决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以及对此的定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证券系统问题,有不同的赔偿方法和赔偿标准。
  
  作为投资者,目前应该做的是,等待证券会的调查结果,以及对此事件的定性。之后,可以据此跟光大证券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以向证监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至于赔偿数额,也是根据事件的定性而确定。光大证券的赔偿能力,其实不应该太担心,如果光大证券破产,投资者保护基金可偿付剩余的金额。
  
  本次“八一六”事件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不亚于“三二七”国债事件。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性,“三二七”国债事件并不是采用法治化的方式解决的,造成的结果是:至今国债期货还没有重新开通。
  
  所以,我们希望,此次“八一六”事件能以法治化的方式解决。如果有证据表明,已经构成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犯罪,一定得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如果只是系统、风险控制和合规方面存在问题,就应该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对于普通投资人的赔偿是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 (本文作者柯荆民:债券学者,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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