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虫草
转载自:成言艺术 网站
关键词:游戏;自由论;内在目的论;和谐论;自足论;康德、胡伊青加、席勒
近代以来,西方思想界对于游戏现象的理论探讨日益增多,出现了多种游戏理论。其中,将游戏看作自由活动的自由论游戏理论是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并历久不衰的游戏理论。但在何为自由及其原因这些基础理论问题上,这一流派的理论家们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显然,这些基础理论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自由论游戏理论的可靠性与解释效率。本文试图通过对近代以来最有代表性的自由论游戏理论的梳理与评析展示出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的大致面貌与合理性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更适当的理论视角对游戏的自由及其原因作出重新解释。
一、近代以来最有代表性的两种自由论游戏理论及其合理性分析
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中,康德、席勒和胡伊青加1)都提出了各具特色而又颇具代表性的自由论游戏理论。下面,就让我们先来看看他们的自由论游戏理论的主要内容与各自特色。
(一)康德的以自为论即内在目的论为自为意义上的自由的原因论的自由论游戏理论和胡伊青加的隐含着以自为论即内在目的论为自愿意义上的自由的原因论思想的自由论游戏理论
康德是近代西方对游戏作理论思考的第一人。他关于游戏的性质的观点集中体现在他关于艺术的性质的言论中。对于以较高较专的技艺为基础的艺术,康德根据自由与否将其分为两种,即:“以愉快的情感作为直接的意图”的“自由的艺术”和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的“雇佣的艺术”也即不自由的艺术。[1](p147,149)康德说:对于“前者”,我们把它“看作好像它只能作为游戏、即一种本身就使人快适的事情而得出合乎目的的结果(做成功);而后者却是这样,即它能够作为劳动、即一种本身并不快适(很辛苦)而只是通过它的结果(如报酬)吸引人的事情、因而强制性地加之于人。”[1](p147)在此,康德将游戏与劳动作对比:劳动是为了获得活动之外的结果,是被迫的;游戏是为了体验活动本身的乐趣,是自由的。关于游戏及与之相对的劳动,康德还说:人的“每一种活动不是一种劳作(有目的的活动),就是一种游戏(有意图而无目的的活动)。”[2](p420)在此,康德又认为劳动与游戏的不同就在于是否有目的。将康德从自由论和目的论两种角度对游戏和劳动的看法相联系,我们不难看出:康德实际上是在用活动的目的来解释活动自由与否的原因:劳动“有目的”,因而是不自由的;游戏“无目的”,因而是自由的。康德关于游戏目的的言论中包含着语义上的矛盾和混乱,容易让人感到困惑。经过仔细辨析,我们可以发现:康德说劳动“有目的”、游戏“无目的”时所说的“目的”其实只是指外在目的,因而,游戏的无外在目的的特性就可以说成是“无目的”;康德说游戏“合乎目的”或“以享受为目的”2)时所说的“目的”则是指可客观也可主观的内在目的,3)因而,游戏虽“无(外在)目的”却又“合(内在)目的”;康德说游戏“有意图”时所说的“意图”则是指主体自觉的主观内在目的(如快感体验等),因而,游戏虽“无(外在)目的”却又可以“有意图”。在将康德所说的“目的”区分为内在的与外在的、主观的与客观的后,他关于游戏的言论中所包含的矛盾和混乱就可以得到消除;而且,我们也可以由此看清:康德从目的论角度对游戏的看法实际上是:游戏是无外在目的但有内在目的的生命活动;而他对于生命活动的自由与否的原因的看法则是:内在目的的活动是自由的,外在目的的活动是不自由的;因为:在内在目的的活动中,主体是自为(为了自己的内在目的)而非他为(为了自身之外的事物)的,因而,从目的方面看,主体在自为从而不受他者的制约的意义上是自由的;在外在目的的活动中,主体是他为而非自为的,因而,主体在他为从而要受他者的制约的意义上是不自由的。由此,康德在谈论游戏时所说的自由可以理解为主要是自为意义上的自由。
综上所述,康德的游戏观可概括为:游戏是主体自为(为了自己的内在目的)的因而在自为(从而不受他者的制约)的意义上自由的生命活动。这就是康德的以自为论即内在目的论为自为意义上的自由的原因论的自由论游戏理论。
对于游戏,荷兰文化史学家胡伊青加持与康德相近但又有所不同的观点。关于游戏,他说:“首先,一切游戏都是一种自愿的活动。遵照命令的游戏已不再是游戏,它至多是对游戏的强制性摹仿。单凭这种自愿的性质,游戏便使自己从自然过程的轨道中脱颖出来。……儿童和动物之所以游戏,是因为它们喜欢玩耍,在这种‘喜欢’中就有着它们的自愿。……游戏是多余的。只有在对游戏的喜爱使游戏成为一种需要时,对游戏的这种需要才是迫切的。游戏……绝不受物质需求或道德义务的影响。它绝不是一桩任务。它是在闲暇、在‘空闲时间’内从事的活动。……游戏的最主要的特征,即游戏是自愿的,是事实上的自由。”[3](pp.9-10)在此,胡伊青加将自愿性看作游戏的首要性质,并认为:游戏是生命体出于对活动本身的喜爱而自愿进行的自由活动,而不是出于自然必然性或道德要求而必须进行的强制活动。在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上述言论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他所说的游戏的自愿性也就是游戏的自由性,或者说,他是在自愿的意义上理解游戏的自由的。除了自愿意义上的自由性外,胡伊青加还论述过游戏的内在目的性、虚拟性[佯信性]、非实利性、(时空特征上的)封闭性及规则的绝对性[权威性]等,4)[4](pp.48-56)并在此基础上给游戏下了如下定义:“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游戏以自身为目的而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4](pp.34-35)在此,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以自身为目的”的特性指的就是主体以活动自身为目的此外别无所求的内在目的性也即自为性。仔细清理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的各种性质之间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游戏的内在目的性即自为性正是其具有自愿意义上的自由性及虚拟性和非实利性等性质的根本原因;因而,尽管胡伊青加本人没有明确指出这层关系,但我们至少可以说:他的游戏理论中是隐含着以内在目的论即自为论为自愿意义上的自由的原因论思想的。
综上所述,胡伊青加的游戏观可以简要概括为:游戏是生命体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也即自为的从而在自愿的意义上自由的生命活动。这就是胡伊青加的内在目的论或自为论和自愿意义上的自由论的游戏理论。
(二)席勒的以和谐论为审美自由的原因论的审美游戏理论
在康德之后,正式将游戏当作一个人生哲学的重大问题来研究的人是席勒。他将生物分为无理性的生物和有理性的人两种,并将游戏也相应地分为“自然的游戏”和“审美游戏”两种。席勒关于“自然的游戏”的观点可概括为:“自然的游戏”是无理性的生物因生命力过剩而产生的生命力的自我表现活动,是在不受物质“需求的压迫”的意义上具有一定自由性但在仍需受“过剩的压迫”的意义上又还不自由的生命活动。[5](p210)可见:“自然的游戏”所有的自由是一种局部自由;其产生的原因是:生物体虽已摆脱较低级的感性需要(物质需要)的压迫但却尚未摆脱较高级的感性需要(生命力的内在平衡需要)的压迫。席勒将人的游戏分为“物质游戏”和“审美游戏”两种。其中,“物质游戏”是指人的感性部分(身体器官或想象力)的无序的自由活动即无形式的游戏。这种游戏实际上就是理性未起作用时的人的感性方面的“自然的游戏”。“审美游戏”是指在理性的参与和组织作用下人的感性部分的有序的自由活动即有形式的游戏。由于这种游戏是有理性的人所独有的,所以,席勒将其看作真正的人的游戏,他所着重讨论的也就是这种游戏。席勒是从人的两种本性之间的关系去讨论“审美游戏”的自由及其原因的。他认为:人有“感性本能”与“形式本能”两种本能;其中,“感性本能”是指人的感性部分的无关形式的需要(如物质需要),而“形式本能”是指人的理性要求事物有形式或有规律的需要。生命活动都是由“本能”也即需要推动的。但人在“感性本能”或“形式本能”推动下的活动都是不自由的;因为:它们或受制于感性需要或受制于理性需要。那么,人的活动有没有可能是自由的呢?如果有的话,在什么条件下是自由的呢?席勒认为:人的自由的希望就在于人还有第三种本能——人的理性的“形式本能”要求与人的感性的“物质本能”相结合从而使人成为一个统一整体的“游戏本能”。他说:“游戏本能既然结合着这两种本能的作用,它也就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对心灵有所强制;但是,因为它否定了一切偶然现象,它也就否定了一切强制,从而使人在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都获得自由。当我们要热情地拥抱一个值得我们鄙视的人,我们就痛感到自然的强制。当我们对一个强迫[理性认为值得]我们敬仰的人怀有敌意,我们就痛感到理性的强制。然而,一旦一个人既引起我们的爱好,又博得我们的敬仰,感情[感性]的强制和理性的强制都一起消失,我们便开始爱他了,这就是说,同时以我们的爱好和以我们的敬仰作游戏。……我们的心灵在审美观照时处于法则与需求之间的幸运的中间地带,所以正由于分心在这两者间,它就摆脱了任何一方的压力。”[5](pp.169-171)在此,席勒指出:人的两种本能的合作会使人的两种需要同时得到满足从而使人处于自身两种本性的和谐共存状态中并因此而感到自由;因为:和谐会让人产生一种相关各方相依互补而又互不牵制的(心理上的)自由感,从而使人忘掉或感受不到客观上仍然存在的构成和谐的各方各自的需要所给人的压迫。这种因人的两种本性的和谐而来的(同时存在于人的感性与理性两方面的)整体自由正是人作为整体而存在时的唯一自由即“审美自由”;相应地,人因自身两种本性的和谐而感到自由的活动正是他作为整体而存在时的唯一游戏即“审美游戏”。5)
综上所述,席勒关于“审美游戏”的观点可概括为:“审美游戏”是兼具感性与理性的人以自身两种本性的内在和谐的方式进行的并因而具有整体性的“审美自由”的生命活动。这就是席勒的以和谐论为“审美自由”的原因论的“审美游戏”理论。
在对近代以来最有代表性的两种自由论游戏理论作出上述清理后,让我们再来根据合实际与合逻辑这两条标准来简要分析一下它们的合理性问题。
自由感人们关于游戏的普遍感受。康德、胡伊青加和席勒关于游戏的自由论思想是与人们关于游戏的自由经验相符的,因而是合理的。但他们的游戏理论又都是不够完善、不够合理的。我们知道:生命活动都是由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构成的,因而,其性质也表现在这两个方面而不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康德与胡伊青加对于游戏性质的论述都主要限于目的方面,而对于游戏在手段方面的性质则都几乎没有论及;可见:他们的游戏理论是不够完善的。此外,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思想的语言表述——“以(活动)自身为目的”——其实是不准确的。按照系统论的看法:系统事物的内在目的(只能)是系统事物所趋向的自身的某种稳定状态(这里的系统事物指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的事物也即各部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关系因而具有完整有序的结构及整体目的和整体功能的事物)。相对于作为目的的相对静止的稳定状态来说,系统事物的活动实际上只能是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可能是目的。可见: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目的的语言表述实际上隐含着将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的逻辑错误,因而是不可取的。席勒讨论了两种游戏并对它们的自由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自然的游戏”的自由是因为主体不必受某种需要的强制,“审美游戏”的自由则源于主体自身两种本性的和谐统一。这两种自由理论的不统一性表明:席勒并没有找到自由的根本原因,因而还不能对各种游戏的自由作出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解释。
我们看到:近代以来最有代表性的几种自由论游戏理论对于自由的涵义以及自由的原因的解释都是有分歧的。这表明: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还有待完善,并有待提高到一个互相之间具有兼容性和内在统一性的阶段。下面,就让我们来做将自由论游戏理论完善化的工作。
二、对游戏的自由及其原因的自足论解释
科学的基础同时也是理论合理与否的主要标准是人们关于事物的稳定的公共经验。回顾与反思我们的游戏经验,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称为“游戏”的活动,有我们感到完全自由的,也有我们感到不完全自由的,但没有也不可能有我们感觉不到自由或感到完全不自由的。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游戏是让人感到自由的活动——就是人们关于游戏的稳定且可靠的公共经验。在将自由感确定为游戏表现在人的主观感受上的基本性质后,我们需要做的进一步工作就是对这种自由感的性质及其原因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下面,就让我们来做这一工作。
在对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的清理过程中,我们已经发现:目的的内外在性质可以部分地解释生命活动自由与否的原因;同时,我们也已经认识到:要解释生命活动的整体性质,必须兼顾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下面,就让我们把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的内外在性质论结合起来,看看能否解决游戏所给人的自由感的性质及其原因问题。
根据目的所指的存在状态和手段所指的事物存在于在主体所确定的内与外的界线之内还是之外,目的与手段都可分为内在与外在的6)两种。在此基础上,从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关系上看,生命活动有三种基本类型,7)即:一、以内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的活动;二、以外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活动;三、以内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活动。除以上三种基本类型外,生命活动还可以有以下几种复合类型,即:1、以内外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的活动;2、以内外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活动;3、以内在手段谋求内外在目的的活动;4、以内外在手段谋求内外在目的的活动。由此,从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关系上看,生命活动共有七种类型。
在正式开始讨论游戏所给人的自由感的性质及其原因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我们所说的“自由”的基本涵义。人们所谈论的“自由”其实有主观的和客观的两种。主观的自由即人关于自由的主观意识;从存在形式上看,这种自由又有直觉性的自由感和理性的自由观念两种。客观的自由是事物本身自由与否的客观状况,是主观的自由的客观基础。而所谓自由的涵义即自由意味着什么其实是指主观的自由意识(自由感和自由观念)所反映的事物自由与否的客观状况是什么。对于自由的涵义,人们可以从多种角度去理解;这使得何谓自由的问题表现得十分错综复杂。为使本文所提出的自由理论尽可能与人们通常的自由经验相贴近并使之具有尽可能广泛的适用性,本文选择以人们对于自由的通常理解——“活动能否由得了主体自己”为“自由(与否)”的基本涵义。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仔细分辨起来,又有两种:一是主体是否受制于外在事物;因为:是否[否是]受制于外在事物就意味着活动能否由得了主体自己。二是主体凭自己的力量和努力能否达到目的;因为:凭自己的力量和努力能否达到目的同样意味着活动能否由得了主体自己。这两种自由彼此稍有不同:一是从主体是否受制于外在事物的角度讲的,一是从主体自身因素对于活动结果的影响的角度讲的;但它们之间又是具有一致性的,因为:凭自己的力量和努力能否达到目的即意味着是否[否是]需要借助外力,而是否借助外力也就意味着是否受制于提供这种外力的外在事物;只是,第一种自由中的主体是否受制于外在事物是一种现实性,而第二种自由中的主体是否受制于外在事物则是一种必要性。
接下来,让我们再来明确一下活动的自由与否与其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质之间的关系。考察“活动能否由得了主体自己”这一意义上的自由与活动的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质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质就是活动是否具有“活动能否由得了主体自己”这一意义上的自由的条件;因为:在目的或手段上是否谋求或借助外在事物就意味着主体是否受制于其所谋求或借助的外在事物。
在对自由的基本涵义及相关情况作出上述说明后,就让我们正式运用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质论和配合关系论来探讨一下到底何为游戏的自由及其原因的问题。仔细考察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关系论视野中的各种生命活动,我们可以发现:任何一种生命活动的目的与手段中都至少有一个方面是内在的。由此,如果将目的或手段的内外在性看作生命活动自由与否的条件的话,那么,单从目的或手段方面看,任何生命活动都是具有一定自由性的。但实际上,我们并不会因为任何生命活动都具有一定自由性而对所有的生命活动都感到自由并据此而将一切生命活动都看作游戏。由此可见:生命活动在目的或手段单方面的自由并不是游戏所特有的自由。那么,什么样的自由才是游戏所特有的自由呢?让我们来认真作一番思考。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人们都是凭自由与否的直觉感受来判断生命活动是否游戏的。而直觉思维(只能)是整体性的。可见:人们关于生命活动自由与否的直觉感受必然是关于生命活动在整体上也即在目的与手段两方面自由与否的主观意识。在搞清楚直觉性的自由感是一种整体上的自由感后,让我们再来考察并分析一下我们对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关系论视野中的三种基本的生命活动自由与否的感受情况。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对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都是内在的生命活动,我们必然会产生整体上的自由感。对于目的与手段中一方面是内在的而另一方面是外在的生命活动,我们则不可能产生的整体上的自由感;而且,由于我们的注意力有一种向外注意的自然倾向,8)我们通常都会特别注意生命活动的外在因素并因而忽视其内在因素;由此,我们对于这种生命活动的外在方面的不自由感就会大于对其内在方面的自由感,从而产生对于这种生命活动的总体上的不自由感。可见:在三种基本的生命活动中,我们凭直觉感到自由并据此认定为游戏的活动就是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都是内在的活动。至此,关于游戏的自由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在客观层面上,游戏的自由是生命活动整体上的也即目的与手段两方面的双重自由;在主观层面上,游戏所给人的自由感是人关于生命活动的整体上的自由感;而游戏之所以具有整体上的自由并给人以整体上的自由感的原因则是:游戏是目的与手段两方面都是内在的生命活动,因而可以使生命主体在这两方面都不受或不必受外在事物的制约。由此,如果将决定一种活动是否游戏的根本性质称为游戏性的话,那么,自由论视野中的游戏性和游戏概念就可以表达如下:在自由或自由感的层面上,游戏性就是生命活动的整体上的自由性或让人在整体上感到自由的特性,从而,游戏就是具有整体上的自由或让人在整体上感到自由的生命活动;在自由的原因层面上,游戏性就是生命活动的目的与手段的双重内在性,从而,游戏就是具有目的与手段的双重内在性的生命活动。如果将目的与手段的双重内在性或内在统一性定义为自足性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更为简洁的方式将自由的原因层面上的游戏性和游戏概念表达为:游戏性是生命活动的自足性;游戏是自足的生命活动。这就是自足论的游戏理论的基本观点。如果兼顾自由或自由感及其原因两个层面的话,那么,我们又可以将自足论视野中的游戏概念表达为:游戏是自足因而在整体上自由或让人在整体上感到自由的生命活动。
在目的与手段的配合关系论视野中的三种基本的生命活动中,我们已经将以内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活动确定为游戏。那么,另外两种活动又是什么活动呢?将这两种活动与我们的生活经验相联系,我们不难发现:以内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的活动就是劳动;以外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活动就是消费。9)至此,我们确定了生命活动的三种基本类型,即:一、以内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的劳动;二、以外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消费;三、以内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游戏。它们也就是生存哲学的三个基本范畴。10)
在对三种基本的生命活动作出上述界定后,让我们再来看看四种复合型生命活动的性质。先来看以内外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属于生命体自身的活动的部分是其中的以内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的层面,因而,对于生命体来说,这种活动仍然是纯粹的劳动;只是,与“标准的劳动”即作为生命活动基本类型的形式上最简单的劳动相比,这种劳动多出了对于外在手段的依赖性,因而比“标准的劳动”更不自由。另外三种复合型生命活动——以内外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以内在手段谋求内外在目的以及以内外在手段谋求内外在目的的活动——都具有目的与手段的双重内在性同时又在目的与手段中的一个或两个方面具有外在性。这表明:这三种活动都是兼具游戏性与非游戏性(劳动性或/与消费性)的复合活动。对于这种复合活动,如果我们侧重于其中的游戏性的话,那么,我们就会称之为带有某种或某些非游戏性的游戏。可见:我们平常称为游戏的活动实际上有纯粹的与非纯粹的两种。由此,如果将纯粹游戏称为狭义游戏的话,那么,纯粹与非纯粹游戏的集合就可称为广义游戏。自足论视野中的广义游戏可以界定为:(广义)游戏是(一切)具有自足性(同时也可兼有非自足性)的生命活动。11)
讨论至此,关于何为游戏的自由及其原因以及何为游戏性与游戏的问题,我们都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回顾前面的分析和论证,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从合实际还是合逻辑的角度讲,自足论的游戏论都是较为完善和合理的。为了增强对这种游戏理论的信心,在本文的最后部分,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自足论的游戏论与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之间的关系。从自由的原因论方面看,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主要有两种,即以自为论与和谐论为自由的原因论的游戏理论。自为论可以解释生命活动在目的方面的自由之因,但不能完整解释生命活动整体上的自由之因。自足论则同时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去解释自由的原因,因而可以完整地解释生命活动整体上的自由之因。和谐论将“审美自由”解释成由人的两种本性的和谐所引起的整体性的自由感。但和谐论只能解释“审美游戏”的自由却不能解释其他游戏的自由;因而,其适用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自足论则可以解释各种游戏的自由。例如,对于席勒所说的“审美游戏”和非审美游戏也即“自然的游戏”,自足论就可以对它们的自由之因给出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解释:生命体的内部和谐或生命力的内在平衡是生命体的客观内在目的,生命体各部分的和谐活动或生命体发泄过剩生命力的活动则是用来达到内部和谐或内在平衡目的的内在手段;因而,作为生命体各部分的和谐活动的“审美游戏”或作为生命体发泄过剩生命力的活动的“自然的游戏”都是自足因而整体自由的活动。可见:作为自由的原因论,自为论与和谐论都不过是自足论在某种条件下的特例,因而都可以而且应该统一于自足论。
我们看到:以自足论为原因论的自由论游戏理论既吸收了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的合理性又克服了它们的不合理性或不完善性;它在更广的视野和更深的层次上包容而又超越了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是对以往的自由论游戏理论的综合、深化和发展。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种更完善也更具普遍性的自由论游戏理论。
注释:
1、除康德、席勒和胡伊青加外,朗格、席美尔、西克森特米赫利等人的游戏理论中也包含着关于游戏的自由论思想,但由于他们关于游戏的核心观点并非自由论,所以,本文不将他们作为自由论游戏理论的代表人物来看待。
2、康德曾说:“快适的艺术是单纯以享受为目的的艺术;……只是使时间不知不觉地过去的游戏。”[1](p149)
3、当康德说作为高级游戏的“美的艺术……,它本身是合目的性的”[1](p149)时,他所说的“目的”——主体意识内部的和谐状态——是一种客观内在目的;当康德说作为低级游戏的“快适的艺术”“以享受为目的”[1](p149)时,他所说的“目的”——快感享受——则是一种主观内在目的。
4、可参见本人的《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一文,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3期,第48-56页。
5、在席勒看来:美即完善;而人的存在状态的完善就是他自身两种本性的和谐统一;因此,人因自身两种本性的和谐而感到自由的活动也即人作为整体而存在时的游戏就不仅是因和谐而自由的,也是因和谐而完善或美的。这就是席勒将人因自身两种本性的和谐而来的自由和具有这种自由的活动分别称为“审美自由”和“审美游戏”的原因。
6、目的与手段的内在与外在是不容易分清的。因为人可从多个角度或在多个层面上划分内与外的界线。事物所占空间的外缘可以作为内与外的客观界线。但与人的自由与否的感受相关的内外界线实际上是由人的意识主观确定的,因为人在心理上可以将客观上内在的东西看成外在的,也可以将客观上外在的东西看作内在的。例如:身心统一的人都会将人的身体看作内在的,但身心分裂或以精神为人的根本存在的人却会将人的身体看作外在的,从而将人为了满足身体需要而进行的活动看作外在目的的并因此而感受为被迫的。再如:以人的身体外缘为内外界线的人会将工具看作外在的,并因而将依赖工具进行的活动感受为不自由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在人将工具看作自己的所有物或人对工具的使用达到得心应手的情况下),人却会感到工具像是自己身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并不觉得依赖这种工具的活动有什么不自由。又如:在将社会活动的规则看作是外在的约束机制的人眼里,遵守规则就意味着受外力约束;因而,对于他来说,遵守规则的活动是不自由的。但如果一个人将某种社会规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至于不遵守这种行为准则自己就会内心不安的话,那么,这种规则就成了他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因而,对于他来说,遵守这种规则的活动又是在自律的意义上自由的。可见:与自由与否的感受相关的内外界线是人根据自己对事物的感受或认识而主观确定的;而且,这种内外界线是可以变化的。
7、仅仅从目的与手段的组合关系上看,生命活动似乎还有第四种基本类型,即:以外在手段谋求外在目的活动。但这种纯粹通过外在手段来谋求主体的外在目的的活动实际上只能是工具(如机器)为主体代劳的活动,而不可能是生命体自身所从事的活动,所以,这种生命活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8、只要仔细考察注意力的活动状况,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一点。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按笔者的推测,应该是外在事物对于生命存在的安全性的影响通常要比内在事物也即生命体自身大。
9、由于篇幅的限制同时也考虑到劳动与消费不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所以,在此不拟展开从经验论和认识论及认知心理学角度对于劳动和消费现象的分析和论证。
10、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三个基本范畴所指称的活动实际上又都包括三种情况,即手段之于目的是合乎还是违背或是既不合乎也不违背的情况;用数学术语说,也即“正”、“负”和“零”三种情况。由此,无论劳动、消费还是游戏,实际上都有与手段是合乎、违背或是无关目的的情况相应的正的、负的和零度的三种。以游戏为例,完整的游戏概念实际上应该包括:一、内在手段合于内在目的的正游戏;二、内在手段违背内在目的的负游戏;内在手段无关内在目的的零游戏。
11、本节开头认定人们关于游戏的公共经验时所指的游戏实际上是广义游戏,所以,人们对之既可能感到完全自由也可能感到不完全自由。还有必要说明的是:现实存在的游戏大多是非纯粹的(如很多游戏都需借助一定工具才能进行,而且,主体在对活动抱持自娱等内在目的的同时也往往抱有某些外在目的)。但无论如何,游戏(包括纯粹的与非纯粹的)都是以自足性为基础的;如果一种活动不具有自足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游戏。在语言活动中,人们可能将实非游戏(也即不具有自足性)的活动称为游戏;但那只是语言的错误或修辞用法,并不足以说明(人们凭自由感认定的)游戏可以是不具有自足性的活动。
参考文献:
[1](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曹俊锋.康德美学引论.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
[3](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成穷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4]董虫草.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48-56.
[5]缪灵珠.美学译文集第二卷(席勒篇之美育书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董虫草 学者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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