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学通干货店】增值税视同销售项目以及销售额的确定方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之后这条“名存实亡”);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货物,在具体确定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应于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结算清单时确定销项税额。

(2)对于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货物,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销售后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处理,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是将手续费收入确认为代购代销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即对代销货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实际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实际赚取的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代销货物作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商品取得的款项作为本企业的商品

销售收入,相应地对于这种代销货物应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和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没有差别。

(3)对于上述第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日,可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完成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货物移送当日,也应当按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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