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人性恶之花需被强势扼杀

“哪个母亲能想到,自己到医院引产下来的孩子,会被护士救活送人!得到真相后孩子生母不但讨不回孩子,找当地卫生局、计生委和公安局也均碰壁。”

女子怀孕35周做引产手术,男婴竟被护士救活送人。这起离奇事件经央视《检点访谈》报道后,8人被追刑责。护士梁晓华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刑2年。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某等4名公安领导被判玩忽职守罪,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郑某等3名医院领导被判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但均免予刑事处罚。

当孩子变成了商品被拐卖、出售,不仅刺痛了那些无辜的家庭,还践踏了社会最基本的人伦,是一种不容于任何时代的深不见底的大恶。

遏制拐卖儿童行为,需要公安机关行使雷霆之力,也需要法律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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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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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拐卖儿童链条中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用网友的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因此,对于买方的罪行也不可从轻。买方也要了解收买儿童也是要收法律严惩的。

根据刑法第241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典律师提醒: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与欢乐,家长要加强监护力度,避免孩子被拐;一旦孩子被拐,立即报警。路人也要发挥热心,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疑似被拐儿童,应多一份注意,向警方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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