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7-法理学1

考点1:法的概念的争议(3星)

围绕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实证主义(无联系,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分析主义法学、以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的法社会学)、非实证主义(有联系,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唯一要素的传统自然法学、以三项同时作为要素的第三条道路)

与法的现代化的标志的区别:

考点2:法的特征(3星)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考点3: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3星)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指引作用:自己的行为

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合法或违法

预测作用,相互间的行为,预测对方,目的是为了安排好自己的行为

强制作用:违法者的行为

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

考点4:法的价值(3星)

秩序、自由、人权、正义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在先优于在后

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综合考虑,以实现公平正义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哪个价值伤害更小具有优先性,行政法中也叫比例原则(必须的,不得不)

考点5:法的要素(3星)

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类:按内容:授权性(可为)、义务性(命令性:应为、禁止性:勿为)

按内容确定性程度:确定性、准用性(其他相应规定)、委任性(机关组织)

按规则对行为限定程度:强行性、任意性

考点6:权利与义务(2星)

绝对权利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相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7:渊源及其效力原则(3星)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的处理原则: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所有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发优于前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全常或国务院决定

考点8:法律关系(2星)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和横向(平权)关系

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考点9:法律事实、法律责任(2星)

法律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任何特定国家的法有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多种法律规范,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且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是抽象的、一般的,特定法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所实施的一个法律行为是具体的,因此,特定法律主体所实施的这个具体法律行为同时符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的构成要件,这就导致了该法律主体应该承担这些不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一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仅会产生该行为所必然追求的结果,也会产生其他的后果。质言之,一个主体的一个行为可以产生多个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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