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包括: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各个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4)“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

  (6)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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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的,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但不包括

  (1)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

  (2)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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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税所得:

  (1)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及减征部分填入免税所得;

  (3)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及减征部分填入免税所得。

 2.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①《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_第3张图片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③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④财税[2011]3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3.减免税额:

  此栏次不填(暂无明确的政策允许直接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免税所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税收协定国居民(主要是境外人员)可以选择对应的协定税率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1)问: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

  答: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保持原做法,暂不申报。

(2)问:股息红利几个月发放一次,所属期无法修改,如何处理呢?

  答: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所属期无法修改,股息红利是按照实际发放的来填,几个月一起发放的就一起申报,每月发放的就按每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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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如何代客户申报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答:1)请点击系统设置→→单位管理→→上市公司选择为“是”→→然后“保存”;

  2)打开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报表,虚拟纳税人选择“上市公司股东组”进行申报即可。

(4)问: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什么所得项目进行计税?

答:依据国税函[20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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