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jony_m
時間:2013-11-02
不知道前幾天是執中學長的生日,在此先補上!學長生日快樂!學弟打辯論一年多了吧,最近有兩個大問題:一個是有人說,任何類比都不會是完全一樣的,所以在場上作類比的時候,必然會有漏洞,但是學弟自身在論述的過程中,又特別喜歡用類比。我是覺得我在舉某個例子的時候,可能只是為了論述某個觀點的成立,所以就算有些部分不一樣,只要不影響我論證的性質就沒關係。但場上卻常被對方指出不同點,說我的類比不合適、論證有問題,這讓我覺得很煩惱,不知道執中學長有什麼看法?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您覺得如果想得到辯論能力的提升,一定要去掌握更高的技戰術麼?我們系隊一向不主張隊員去校隊,因為校隊更注重的就是技戰術,這一點也讓我非常困惑。還有一點在於,現在有新的小朋友進入了系隊,而作為一個正在帶領新生的「菜鳥學長」,我不知道應該繼續我們系隊原來的傳統注重內涵邏輯,還是要引入一些技戰術層面的知識,希望執中學長能在此方面給予學弟一些建議,感激不盡了!
在表達觀念時,「譬喻」和「類比」,是最常用的兩種方式。
但印象中,能明白分清這兩者差別的人,占少數。
譬喻,是「修辭法」——言者試圖用性質相近的B,來解釋較為陌生的A。
玉不琢,不成器(B)
就像(喻詞)
人不學,不知義(A)
類比,是「推論法」——言者試圖以其所熟知的B,來論證性質相近的A。
玉不琢,不成器(B)
因此(推理)
人不學,不知義(A)
譬喻的關鍵,在於「理解的沿用」。
因為人在理解與表述上,能力有限,故往往只能用類似,去推知陌生。
好比說,看不見、摸不著,你要怎樣理解「時間」?
仔細看,我們都是借用人在「金錢」上的行為,來譬喻「時間」。
這件事「浪費」了大家一整天。
你讓我「省下」了兩個小時的等待。
請「借」我幾分鐘。
他「花」了好幾天時間,終於寫完作業。
事實上,時間作為「具有持續性與不可逆性的宏觀物質變化過程」,我們當然知道,它是不可能被「浪費」、「省下」、「借」或「花」的。
然在譬喻中,合理不是重點,理解才是。
又好比,看不見、摸不著,你要怎樣理解「個性」?
仔細看,我們都是借用人對「觸覺」與「溫度」的感受,來譬喻「個性」。
這傢伙好「固」執。
對方的態度,終於「軟化」。
個性太強「硬」的人,容易吃虧。
你很「熱」情。
我很「冷」靜。
她是個「溫」「柔」的女孩。
類比的關鍵,在於「相同事物,必須被相同理解」。
當一個小孩,向他的媽媽抱怨「為什麼隔壁小明可以買玩具,我卻不行」時,是的,他所引用的,就是一種最原始的類比。
訴諸相同事物背後的一致性——這,正是最原始的道德律。
昔日刑部書辦,常謂「有律依律,無律依例」,又謂「有例不可違,無例不可開」。
判例(Case Law)之所以會產生拘束力,源自同理。
當然,做為一種推論,類比並沒有什麼邏輯上的必然。
畢竟事物間,若真全然相同,便不需要類比……若非全然相同,便不可能完全類比。
那麼類比論證,有什麼用呢?
答案是,倒置舉證責任。
回頭看看小孩的抱怨吧,他說「為什麼隔壁小明可以買玩具,我卻不行」。
此時,請注意,身為提出要求的一方,本應是由小孩,主動去說服媽媽「為什麼我該買玩具」(如果你有政策辯論的經驗,會更能理解這一點)。
但納入類比後,局勢卻變成了他媽媽,得反過來向小孩解釋「為什麼你跟隔壁小明不一樣」(像小明比較乖、小明比較聰明、小明家比較有錢、小明是他爸媽親生的)。
不拆除類比,則「相同事物,必須被相同理解」,這拘束力,一直牽制著你。
要拆除類比,則攻守互換,小孩只要見招拆招,堅持住「我跟小明,本質是一樣的」。
辯論中,能這般倒置舉證責任的類比,無不價逾千金。
再好比,下面這則《晏子春秋》中的老故事(已經夠白話,少爺不翻譯了)。
晏子至,楚王賜晏子酒。酒酣,吏二縛一人詣王。
王曰:「縛者曷為者也?」
對曰:「齊人也,坐盜。」
王視晏子曰:「齊人固善盜乎?」
至此,楚王已經完成了他的初步舉證(抓到一個齊國盜賊),反駁責任,在晏子。
晏子避席對曰:「嬰聞之,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今民生長於齊不盜,入楚則盜,得無楚之水土使民善盜耶!」
晏子的做法,不是歷歷舉證「齊人不善盜」(這太辛苦)——而是提出類比,以水土對橘子的影響,推論國境對人的影響。
於是,球拋回楚王,要繼續反駁,他就得指出這個類比的差異處。
光說「人又不是橘子」,就像在辯論中,凡見到國外案例,便高喊「國情不同」一樣。
當成反擊,效果是很弱的。
支持同志婚姻者,最頭疼的,是應付「若相愛就能結婚,那為何近親不能」?
嘿,那不是邏輯,不是道理……只是類比。
而倡議禁毒者,最頭疼的,是應付「若傷身就該禁,那為何菸酒不禁」?
嗯,那毫無技巧,毫無論點……只是類比。
卻令人不得不耐著性子,一個個解釋,前者跟後者,有什麼不一樣。
更有些人,解釋不出,索性前者跟後者,一併接受或禁止。
畢竟相同事物,必須被相同處理。
在辯論中,譬喻的目的,是以彼喻此,求大家能通,是移情。
類比的目的,是以此類彼,要對方來破,是施壓。
用,我想人人都會用。
不過,懂了道理後,用起來,細緻度有差。
至於第二個問題,聽不懂,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