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让滴滴不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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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忙完就看到了又一个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的消息。

根据我目前了解到的信息,事件基本梳理要点如下:


被害人下午一点左右上了滴滴顺风车,一个小时后发现司机走了山路,给朋友发了“救命”的信息。随后朋友联系不上她。


被害人的朋友和家人迅速报警,并与滴滴客服联系,要求提供司机信息。滴滴客服回答说“要先报警哦”、“涉及车主隐私不能迅速提供给你”、“在处理了”、“您等一下”,最后晚上八点才回复说已经提供给警方信息。


警方次日凌晨四点逮捕了司机,女孩已被奸杀,尸体也已找到,死状惨烈。


司机在被害人上车的前一天,已经被其他乘客投诉过,司机要求改乘客坐到前排,还开往偏僻的地方。该乘客跳车逃脱,随后投诉。滴滴未能即时调查,司机仍旧能够接单。


滴滴发表声明,表示非常痛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说车主的车牌是临时伪造,滴滴已经在警方依法调查取证的要求后提供了相关信息。滴滴表示会“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与3倍的补偿”。

01

为什么有责任?

先说滴滴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吧,从法理和社会正义观的角度来看。

出了事,滴滴的第一反应是甩锅,它的道歉声明其实是在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我们只是平台,把市场上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连接到一起而已,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每天来索要司机信息的家属朋友们多了去了,我们当然要一一核实。我们在法律上没责任,情理上愿意赔你们点钱。

但是社会大众从朴素的正义观出发,都觉得这事不对:这滴滴你怎么能甩锅呢?你肯定要担责的啊!不找你找谁?

滴滴不能甩锅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滴滴不仅仅是被动的“提供平台”,而是主动对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和再利用。“平台不负责”这句话听太多了,但问题是此平台非彼平台,平台背后的区别大着呢。

如果说,今天有受害者看到了在学校论坛上一个司机的广告,打电话联系司机获得了运输服务,被司机侵害,应该没有人觉得学校该对这种恶性事件负责。

但滴滴的作用远远不是提供一个进行信息交换的网络平台,相反,滴滴会积极主动地寻找、审核、并向社会营销运输服务的提供者。

从这个角度来看,滴滴与做“产品”的企业没什么本质区别。牛奶质量有问题,让你喝到食物中毒了,牛奶的生产厂商能甩锅说,我们只是把牛奶放到盒子里卖给你,这次问题出在这批奶质量就不好,是农场的问题,跟我没关系吗?

当然不能,因为常理都知道,牛奶的生产厂商应该对其原材料和供应链负责,而不是说,生产者只是一个把“奶牛”和“消费者”联系起来的平台。

滴滴靠从单子中抽成盈利,本身也会拼命扩大能提供服务的群体,尽管实际提供服务的是独立自然人,滴滴在其中起到了一个把自然人的服务加工和营销的巨大作用。滴滴会对司机进行准入审核,就如同食品生产者会选择自己的原材料供应商一样。

从这个角度看,滴滴的“平台不负责论”并没有什么理论依据。即使滴滴作为服务的整合者不能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相提并论,在现代互联网模式的共享经济体系下,滴滴也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对用户和司机毫无控制力的“被动”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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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论点不仅仅适用于滴滴,而可以用来分析所有共享经济领域出事的问题——平台绝对不能甩锅,因为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哪个主体占了多大的权力、在供应链中起了什么作用,都不能简单套用旧有模式进行分析。滴滴代表一种新的企业模式和市场主体,应该因地制宜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


02

有多大责任?

滴滴不能甩锅,那滴滴怎么背锅,背多少锅呢?在最新这起恶性事件中,滴滴的责任到底有多少?

先来讲讲——这件事情的定性是什么呢?

从侵权和刑法理论的角度看,一方如果要对另一方的伤害或死亡承担责任,只有两种性质:故意和过失。故意伤害的证明难度很高,因为要证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意图”是非常难的一件事,并没有十足十的客观证据,追根究底还是审判者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一个是否存在伤害意图的主观判断。但是故意伤害一旦证明意图的存在,和伤害的结果,加害者承担责任是必然。

过失则比较麻烦。一方面,是否存在过失是一个相对容易的客观判断,你无须探究行为者脑海里究竟有没有“恶意”,只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形,判断出是否正常、理性的人都应该做出某个行为,但这个人没有这样做,偏离了正常标准,即可以推断存在过失。

另一方面,存在过失不等于要承担责任,因为过失和伤害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否有行为人过失之外的原因导致伤害?行为人的过失对最终结果有多大影响?是否发生了行为人不可控制的情况导致过失的结果被放大?甚至在过失情况下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学界都有不同的学说和争论。

本次女孩被害的惨剧,司机是故意,滴滴是过失,这点应该是毫无争议的。杀人犯已经被捕,证明意图、加害行为和结果都非常容易,毫无疑问要承担责任。

那滴滴的“过失”究竟要对应多少的责任呢?

首先,要对“过失”本身作出一个存在和程度上的判断——是否存在过失、是轻微过失还是重大过失?

前文说过,判断过失是否存在是一个客观标准,即与一个“应该达到的标准”作比较,看实际行为偏离了这个标准多少。少则轻微过失,多则重大过失。比如说侵权法中有“理性人标准”——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我开车闯红灯,不小心把你撞了,我也不是故意撞你的,那判断我过失是否存在、过失程度就是判断我的驾驶行为偏离正常驾驶标准有多少。比如说闯红灯、酒驾是重大过失,但右转时没看清、停车时有刮蹭则是轻微过失。

这个“应该达到的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呢?从法理上说,这个话题可以写一本书了,不同的法学流派会给出完全不同的答案,还涉及到你对社会的政治经济运行方式的本质理解。

但大家普遍认可的一条逻辑是,这条标准不是永恒不变的,跟社会当时的运行状态有关,应该代表社会通行的主流观点。

这点也很好理解,人类以社会的形态生存,彼此依存、共同生产、息息相关,则必然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每个人的行为都有一个外在界限。法律的目的就是规范化这种界限。“过失”责任在侵权法中的意思则是,当你的行为突破了这种界限,对他人造成了一定后果,尽管你是“不小心”突破界限的,你也要承担责任。

既然如此,这条界限的本质就是——为了维持社会运行和稳定,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

至于“界限”到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根据每个国家政体的不同,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办法。但“界限”的实质内容,应该符合社会的主流观念。

对于滴滴,社会的主流观念是什么,它的运营和监管“应该”达到一个怎样的标准?

起码就这个案子而言,如果目前网络上的内容属实,滴滴与“应该”的标准偏离的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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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准入——前一天刚被虎口逃生的女性乘客投诉过的司机,为什么还可以接单?顺风车为什么仅凭身份证就能驾驶,审查如此宽松?

乘客安全——滴滴对乘客安全的保障体系是否过于消极?有空姐遇害的案子在先,为何不上线一键报警的功能?如果有失联乘客的家人报警,是否应该立刻调取司机的驾驶路线,试图联系司机,确认乘客安全?如果发现司机已经联系不上,是否应该立刻采取紧急行动?

信息提供——一线客服人员推三阻四,对司机信息的提供存在严重拖延。即使滴滴会声称“出于隐私问题自然要小心处理”,那起码在这起事件中,滴滴对事件的属性、紧急程度判断错误,是否也说明了滴滴内部缺乏紧急事件的加急体系?没能迅速处理恶性事件,本身就是企业运营模式的重大缺陷。

商业模式——顺风车到底为什么会出事?滴滴有没有对这一块的运营模式做出全面的整顿和分析?空姐案之后就说要整改,整改的效果在哪里?

即使是说对于共享经济这种新的模式,作为判断过失是否存在、企业主体应该如何运作的客观标准还未能具象化、体系化,滴滴的行为也很明显严重偏离了社会大众对于其运营行为的基本期待。

根据现有的事实看,滴滴的运营模式,不管是整体的顺风车制度、乘客的安全保障、还是具体这次事件的处理方式,存在重大过失。

判断出过失存在之后,侵权法的分析体系则是要判断过失和伤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很多过失侵权的案子中极为复杂,充满了论证和反驳空间。但在这个案子里,滴滴的很多过失可以直接跟结果挂钩,得出“如果滴滴这样做了,那这个结果大概率根本不会发生”的结论。

最简单的,如果滴滴对顺风车司机从严审查,投诉过后永久取消接单资格,女孩根本就不会上车。

如果滴滴设计了一键报警功能,直接连线乘客和警方,或者设计了完善的紧急事件应对机制,也许女孩早就可以被救下来,也许这种模式本身的存在就可以威慑很多心怀歹意的司机。

这些“如果”都没有发生,而最坏的结果却发生了。过失导致伤害,滴滴于情于理都该负责。


03

怎么负责?

怎么才能让滴滴负责?

在大部分的经济体系下,面对这种企业运营不力的恶性事件,一般负责的形式有三:监管、诉讼和市场。

监管:由公权力直接出面进行处罚,形式可以是天价罚款,也可以是直接禁止运营。

诉讼:由私人主体开启,经过公权力(法院)的判断后,由公权力间接处罚,形式可以是天价赔偿,也可以是直接禁止运营。

市场:企业运营出现恶性事件,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根据经济运行的正常规律,消费者会远离这个企业,对其营收和利润造成打击。

先不谈这三种负责形势,在目前我国法律、经济和社会体制下分别是什么结果。

大家先想想——出了这么可怕的事,我们让滴滴负责的目的是什么?

让受害者家属获得正义,这是肯定的。滴滴存在过失,是侵权人,受害者是被侵权人。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伤害负责,是很自然的逻辑。

除此之外,作为普通群众,更关心的一点肯定是——怎么才能让这种恶性事件不再发生?怎么才能保证我们每一个人用滴滴叫车时候的安全?

对于任何“负责”的形式,不管是监管、诉讼、还是市场,都要从这两个角度去看问题。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眼前的案子如何裁定,谁赢谁输,这个角度叫”ex post”。具体案例的裁定结果,对类似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否能减少、甚至避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个角度叫”ex ante”。

怎么才能让滴滴不再出事?在衡量滴滴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时候,要先想这个问题。

在人类社会,不管是自然人还是企业这种法律拟定的经济主体,市场行为都一定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根本动机: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传统的经济学和法律观念里,这种“利益”就等于钱,等于经济上的好处。

所以滴滴的任何行为,都有一个正常的目的:赚钱。

企业的确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这是社会对企业“附加”的要求,对企业而言,要承担社会责任不是因为社会责任本身目的,而是它实现“赚钱”这个终极目标的手段。

如果这个企业太不负责,对社会造成很坏的影响,那消费者会用脚投票,不理睬它的产品或服务,它赚不到钱。

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赚钱,这是正常的市场规律决定的。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社会对企业在“赚钱”之外的道德要求,从企业运营者的视角来看,会转化成对其营收和利润这些财务数字的实际影响。因此,企业的运营者有动机去迎合社会对它的道德要求。

让滴滴不再出事,源头自然还是在滴滴本身——这家企业要花大力气、大价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整改自己的运营系统。

整改要花钱,这就跟“企业要赚钱”的这个核心逻辑冲突了。所以,在没有任何外部约束的情况下,企业没有动机去整改,这是很自然的现象。

监管、诉讼和市场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作用,就是给企业提供这种动机——整改的确要花钱,但如果不整改,出了事,你要花更多的钱、跑更多的消费者、也许连生意都没得做了。

一增一减,这是最基本的成本和收益的衡量。

因此,滴滴是否会花大力气整改,取决于“不整改的成本”和“整改的成本”哪个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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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不整改的成本”是什么呢?按照滴滴的声明,大概会赔死者家属一点钱,可想而知,这些钱的成本一定少于整改的成本。

监管有可能提高“不整改的成本”吗?那要看相关政府部门会不会罚、会罚多少、会不会下死命令限制其运营。政府部门的态度,任何细微的协商扯皮的过程,在滴滴这个企业的运营者眼里,都会变成一个决定:如果我不整改,再出事,政府真的会狠狠的整我,让我付出惨重的代价吗?

诉讼也是一个逻辑——美国的侵权体系有“惩罚性赔偿”,法院或陪审团可能对侵权主体判出上亿的天价赔偿。在一个诉讼体系强大的国家,企业自然就要重新估算其“过失”的成本:整改要花这个数,但如果不整改,出事了,被告到法院,如此不占理的情况下可能会赔上几个亿。

市场能否增加“不整改的成本”,取决于市场是否存在充分竞争,消费者是否有大量的同质化选择。假如类似的服务/产品提供者有很多家,你不整改完善你的运营体系,消费者使用你的平台或产品风险太大,有人去整改,去完善,消费者肯定用脚投票,纷纷跑到你的竞争对手那里去了。没有市场,企业赚不到钱,衡量一下成本和收益,肯定选择整改。

04

我们

在我们的社会,怎么才能让滴滴不再出事?

监管、诉讼、市场,这三个只要有一个能充分发挥其力量,滴滴应该就不会出事了。

如果像在美国这样一个政府非常乐意下狠手杀一儆百、诉棍一大堆陪审团会狠狠的罚、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有很多选择的国家,三管齐下,遇到这样的恶性事件,滴滴肯定拼命整改、花光了一个季度的利润也在所不惜。

根据我们目前的体系来看,滴滴垄断已成事实,短时间不可能有市场黑马出现,消费者没什么选择,再害怕也只能继续用滴滴,最多是提高警惕——这种结果实际上等于滴滴将其运营模式的风险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了。

诉讼导致的天价赔偿呢?我国不是判例法系,也没有陪审团,法官不能自己造法,只能在成文的法律框架内作出处罚,不太可能会对滴滴的运营模式造成实质性打击。更何况,诉讼耗时长、流程久,对滴滴是否整改的决定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个选择已去其二,滴滴不再出事最大的希望在于政府监管。

从这一点上看,我国的政治法律体系也有其优势——美国的公权力制衡太多,行政机构处罚市场主体要走严格繁复的流程,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法院反过来遏制、拖延政府的处罚决定。但在中国,只要当权者意志坚定,这种行政流程可以极大被简化,甚至仅仅是“风向”或“约谈”这种非正式的政治行为,都会对市场主体立刻起到极大的威慑效果。

最后,希望这种人间悲剧不再发生。

TU1900先生

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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