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复习软考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部分,分析历年考题,总结出这篇知识产权问题的总结,只需要这一篇就能帮助你拿下这两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对专利技术保护的法律基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是指对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人。对于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方便、从事辅助工作的都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职务发明: 如果是执行单位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被视为职务发明 -->(对员工不友好原则)
合作发明、设计:共有或协商
委托发明:若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有签订合同规定利归属,则专利权归属发明、设计者
其他:如果非职务发明,则单位无权压制个人进行专利权申请;
对于多个相类似的专利申请,则专利权归属最先提交的申请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就属于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起诉或申请调解。
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应该按时缴纳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件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
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
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违约责任。在合同
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间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
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
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
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
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
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而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如光盘、硬盘、软盘)。
另外要注意的是,其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
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并且著作权人还需在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九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
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
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则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
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
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则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
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电脑、PDA等信息设备)。
(2)可以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
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安装、显示、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
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
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
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
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
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
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
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采用不正当的市场交易手段:采用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
近的名称、包装,混淆消费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
地等信息,从而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目的。
(2)利用垄断的地位,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利用政府职权,限定商品购买,以及对商品实施地方保护主义。
(4)利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
(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
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6)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不过对于鲜活商品、有效期将至及积压产品的
处理,以及季节性降价,因清债、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7)搭售违背购买者意愿的商品。
(8)采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例如谎称有奖,却是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
产品;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对手商誉。
(10)串通投标,排挤对手。
采用不正当竞争对别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计算损失的,则赔偿侵
权期因侵权所得的利润。
(1)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姓名、认证、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商标法》进行处罚;如果
是仿冒知名商标的,则可以根据情节罚款违法所得的1万~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贿赂达到销售目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20万元罚款,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独占地位进行经营,根据情节处以5万~20万元罚款;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则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3万元。
(4)采用广告误导消费者,处于1万~20万元罚款。
(5)采用不合法的有奖销售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
(6)串通投标者,根据情节处以1万~20万元的罚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与经营信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约定,披露、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将根据情节处于1万~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