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心理学》“学习环境的创设”一章中有这些观点值得我们注意:为学生学习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物理环境,这是教师关注的主要问题。这要建立必要的常规和章程,当确定好班级常规和章程后,必须马上考虑如果有学生违反了规范或没有按流程行事……为了支持学生的情感和社会性发展,教师可以通过合理运用自然/逻辑后果——面对错误行为,教师不采用惩罚方式,而是让学生采取重做、补救的措施或让学生直面他们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尽早做出关于惩罚的规定,这样学生就会明白如果违反了规定或没有按流程做事,对他们意味着什么。”
在教育要不要惩罚的问题上,长期以来人们有着争论。一度时期,不少人对惩罚持反对的观点,认为惩罚至少是没有境界的教育,往往是对学生主体意志和力量的否定,是教师单边意志的体现,是否定学生自我负责的机会,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有人提出:“教育,拒绝惩罚。”有人认为,惩罚,是教育评价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病态形式,是教育者的一种大忌,有百害而无一利。
近几年对教育惩罚的研究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大多对惩罚教育持一种肯定的意见,认为教育不能放弃惩罚。他们指出: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从近年来我们在学校安全管理的实际案例来看,惩罚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应该用其利而避其弊,不应当以其有弊而弃其利。教育不能拒绝惩罚,教育应时刻保留惩罚权。更为重要的是,关键不是要不要惩罚,而是如何正确运用惩罚。应该研究其实施的度、量、序、式,规范惩罚与强制,使之符合教育规律与教育的科学性,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师德规范的要求。
一、惩罚教育的实施依据
1.从教育史及教育思想史的角度看,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义的。有鉴于此,不宜简单、绝对将惩罚与教育上的不民主、对学生的摧残等画等号。当代一些发达国家也都有惩罚措施,说明合理的惩罚并不有违教育的现代性和民主性。
2.从文化的角度看,对教育中惩罚现象的解释要有一定的文化性。如果心平气和审视整个人类的历史和我们自己的文化特点,注意极端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局限性,不以现代、西方价值观为唯一评判标准的话,对惩罚的教育性的认可可能会容易得多。
3.从法律角度看,应以立法形式保护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活动,给予惩戒权以认可及其行使以法律、法制上的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教育者,而且首先是为了保护受教育者,使之获得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
4.从逻辑上看,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反之亦然。奖励和惩罚一样并不必然具有教育性。从教育伦理上说,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而不惩罚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从专业伦理的角度看,无条件回避惩戒权的使用,不仅不会更“道德”,相反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
5.从学生的心理发展阶段来讲,批评和惩罚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犯错误在所难免,有时需要通过强制性的办法,迫使他们服从外部的正确要求,即通过批评和惩罚使他们遵守规范。
6.从教育的角度看,合理的惩罚是正当的教育行为,具有丰富的教育意义,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是现代教育不可缺少的教育途径。
二、惩罚教育的实施策略
1.把握惩罚目的的正确性
惩罚要有正确的目的——为教而罚。学生犯下严重的错误时,教师可以使用惩罚,但是一定要本着为教而罚的宗旨,寓教于罚,重教轻罚。对学生实行适度的惩罚,其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学生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提供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机会。学校应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批评惩罚为辅,坚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身心为前提,坚持耐心、反复诱导的原则,反对无原则地滥用批评惩罚,严禁体罚。
2.惩罚与行为指导相结合
要罚而有“引”。惩罚前要进行说理,惩罚后也要进行说理,了解学生行为不良的原因,并辅之以行为指导,切忌一罚了之。惩罚只能传递受罚行为应该停止的信息,却无法提供该如何做的指导。因此,应该将惩罚与提供适当行为信息的指导结合起来使用。教师一方面要指出学生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还要让他知道该如何行为,并且还要对他的任何变化加以强化(表扬),使他形成正确的行为。
3.要限制在道德方面
由于惩罚的本质内涵是确保纪律规范所具有的道德权威性,所以惩罚必须针对的是学生在道德方面出现的不良行为,而不应涉及学习方面的问题。
4.对问题行为灵活处理
当问题行为发生时,一般有“热处理”与“冷处理”两种方法。对有些不良行为刚发生时,教师要采取“热处理”,迅速做出反应,这样能够遏制不良行为对其他同学的负面影响,能够使学生迅速地恢复常态。在有些情况下,教师在课堂上要延时惩罚,采用“冷处理”的方法。教师可把惩罚延迟到课后,在课后私下指出其错误,帮助其改进,这样不仅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又能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5.避免惩罚的微波效应
微波效应指教师惩罚某一学生后,非但不能使犯错误的学生受到教育,反而会引起其他同学对这个同学的同情,甚至对教师产生反感。惩罚要避免微波效应,避免对班级其他学生产生负面影响。教师应关注四个方面的问题:禁止使用有损学生人格和尊严的语言;惩罚应该具体;力戒体罚;当学生问题行为发生后,教师应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
教育中合理使用奖励与惩罚的实践,需要我们不断加强教育学和心理学领域中关于奖励与惩罚问题的研究,提高使用奖励与惩罚的理性水平是关键。
三、惩罚教育的实施边际
(一)惩罚教育的合法性
法律和师德规范都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并没有禁止除此之外的惩罚方式。绝不要把惩罚理解为体罚、把惩罚等同于体罚。惩罚的概念远比体罚概念要大,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并不等于禁止惩罚。除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之外的惩罚,只要不伤及学生的其他权利,仍然可以使用,教育仍然可以行使惩罚权,而且可以理解为这些权利是被我国现行法律所默许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正当的教育惩罚是不违法的。
(二)不合法惩罚的预防
不合法的惩罚是指惩罚者所实施的惩罚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给学生造成了不良的后果。我们在实施惩罚教育的同时,应对不合法的惩罚采取预防性的措施。首先,教师自身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二,要保证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三,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第四,建立咨询组织,给学生及家长以相应的咨询指导,帮助学生及家长在面对教师惩罚的不当行为时,正确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