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小银行问题多发,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银行违规续贷掩盖不良资产。但仍有部分银行采用续贷、展期等手段掩盖真实资产质量。
近日,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骗取贷款的刑事案件,汝州农商银行前员工王某,利用空壳公司、伪造虚假会计资料骗取汝州农商银行700万元贷款。
然而,在上述贷款到期,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之际,该银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贷款,先后违规为相关贷款展期10个月,并多次续贷,更换贷款主体等。王某等人因无法按时还款,最终对该行造成了998.06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此案件中,王某主要通过其名下的空壳公司和提供的虚假会计材料向汝州农商银行骗取大额度贷款。
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王某购买汝州市金船实业有限公司,并将该公司更名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中实业”)。
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时为汝州农商行职工)与闫某商量利用公司名义从汝州农商银行申请大额度贷款使用。
2013年3月,王某向汝州农商银行提供天中实业与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丰浩实业”)的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欲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方永实业”)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据法院调查,上述三家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
王某还向汝州农商银行提供天中实业、方永实业相关年度的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材料。
2013年3月30日汝州农商银行给天中实业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王某将该笔贷中的500万元交由闫某使用,将剩余300万元转入到了其他账户中。
至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通过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进行“拆东墙补西墙”,归还了该笔银行贷款。之后,王某利用天中实业与其他公司虚构的购买高铝矿石合同名义,欲第二次向汝州农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4年3月31日,根据王某提供的虚假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以及闫某实控公司方永实业提供能的连带担保,汝州农商行为王某公司下发了7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在这笔贷款期限内,实际使用人闫某和王某已经无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2015年3月份,王某第二次向汝州农商行申请的贷款到期前,由于王某与闫某已无能力归还该笔700万元贷款,汝州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
根据该案一审裁判文书,王某供述,因为自己是该银行职工,对贷款业务熟悉。“汝州市农商行为了贷款不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
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和王某仍无能力归还。王某供述称“农商行为了掩盖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的事实,让闫某和本人套着之前的贷款手续假构了丰浩实业和天中实业公司的供货合同。”
据一审判决文书,汝州农商行公司部总经理李某证实,“2016年4月,天中实业更换贷款主体在农商行申请贷款7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2014年的贷款,其给主管副行长、行长汇报后同意这种做法。”
2016年5月24日汝州农商行给丰浩实业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此笔为王某等人第三次向该银行申请贷款。该笔贷款由汝州农商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天中实业的贷款欠款。
在第三次贷款到期后,王某、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9月,汝州农商行因该笔贷款未归还向法院起诉。至2019年12月17日,王某、闫某等人给汝州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6万元。
据一审裁判文书显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9年7月,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对自己利用空壳公司,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财务报表手续的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8月27日,王某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王某将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汝州农商行。
然而,王某不满判决,其辩护人称,王某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购买公司等,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从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汝州农商行是2013年10月由汝州农村信用社改组而来,是2012年被河南农村信用联合社确定加快推进组建农商银行的10家单位之一。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近年来,该行员工多次涉及骗贷刑事案件或法律纠纷。
2019年6月20日,河南平顶山人民法院对该行原工会办公室主任陈某功、原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武某以及原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刘某东犯骗取贷款罪,作出终审判决,陈某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另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年5月的报道,汝州农商行员工杨现国私自转出一家企业的120万元存款后潜逃。受害方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银行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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