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速!这个省率先公布2021高考加分政策,最高可加多少分?

2021年四川高考加分申报方法正式公布!什么时候申报?最高可加50分?跟高考君一起来看通知原文。
2021四川高考可以加多少分?
2021四川高考加分规定尚未公布,先带大家看看2020年的加分规定,对加分分值和加分对象有个大致了解。
2020四川高考加分类政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4.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符合以上第1至第5条规定条件的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根据2020年的情况,四川高考中最高可加50分,2021年情况是否有变呢?高考君将实时更新2021年全国各地的高考加分政策,请随时关注高考网公众号! 2021四川高考加分申报与公示办法
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以《四川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为准)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照顾项目进行申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拟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者视为自愿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负。针对不同的照顾对象,公示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
报名结束后,三州、十七县、两区的所有考生和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都要在报名确认时就享受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照顾进行申报,市、县两级招考机构和中学要赓即进行申报公示,中学要公示到班级。申报公示无异议,报名数据汇总后,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这部分考生进行资格公示。
市、县两级招考机构和中学有门户网站的在网站公示,未建立门户网站的以媒体刊登或张榜等方式公示(下同)。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族。
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深度贫困县帮扶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和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招生实施范围县考生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的考生,如拟报考相应类别专项计划,均须由本人进行申报。其申报程序如下:
(一)普通高考网上报名时,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的考生,登录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后,按照提示,选择是否申报专项计划。
(二)选择申报专项计划的考生根据拟报考的相应专项计划类别,按本市(州)要求在网上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报考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国家专项申报表》,见附件12)或《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考生报考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地方专项申报表》,见附件13)。申请兼报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须同时填报《国家专项申报表》和《地方专项申报表》。申报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还须按教育部2020年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文件规定的时间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填写并提交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申请。
实施范围县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是否申报以及申报办法,由县(市、区)招考机构周知考生。
考生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高考报名确认前,在规定时间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三)考生在网上完成申报后,按本市(州)规定的时间确认并打印《国家专项申报表》或《地方专项申报表》,由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持相关印证材料,原则上于高考报名确认时交本人高考报名点。
考生申报后,县(市、区)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对申报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深度贫困县帮扶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和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招生实施范围县可以参照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办法,按相应规定的报考条件对本县考生进行审查。未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高考报名的深度贫困县考生(如宏志班),拟报考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深度贫困县帮扶专项计划和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的,均须由本人在2021年3月4日前自行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申报。
以上各类别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后,市、县两级招考机构和中学要赓即按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深度贫困县帮扶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和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分别进行报考资格合格名单公示,中学要公示到班级。公示无异议,市(州)招考机构分类汇总本地合格考生名单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即学籍所在学校)和班级、本人户籍及连续年限、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城镇或农村)、民族。
三、经申报可以享受录取照顾的考生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获得共青团中央“5A级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考生,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烈士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在自行向规定部门主动申报的同时,还应向高考报名点主动申报,由报名点进行申报公示。各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报省教育考试院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同时将合格考生名单逐级下发至县级招考机构和中学,各级各单位分别对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
四、特殊类型招生考生
(一)保送生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备保送生资格的五类考生,由本人向有关部门、所在中学申请,并经有关部门、中学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
公示内容包括保送生的姓名、所在班级、获奖项目等关键信息。
(二)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
高校将入选考生的名单及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相应录取要求及联系方式报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所在中学、相关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在确定或收到入选考生名单后赓即在中学、相关高校网站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入选高校。
五、公示时间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考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六、其他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开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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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审查办法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四川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符合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及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审查办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的审核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县级招考机构报名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04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置地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赓即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审核。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上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核准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级招考机构,待省核准后,县级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二、烈士子女的加分资格审核程序
参照上述第一条的办法执行(审核单位为民政部门),但须同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交由县级招考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三、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审核程序
(一)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级招考机构申请。
(二)县级招考机构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级招考机构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级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于2021年4月16日上报市(州)招考机构复核,市(州)招考机构将经核准考生名单于4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经省侨办、省台联审查合格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由省侨办、省台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送省教育考试院。
五、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的审核程序
报名后,考生持有关证明或材料﹝其中:退役部队现役的考生持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写明其父(母)服役地点属何类地区和服役年限的证明材料;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子女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持本人申请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审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六、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获得共青团中央“5A级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考生审核程序
(一)考生须如实填写《“5A级青年志愿者”资格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考生持一份《申报表》和相关证书到高考报名所在县级团委申报。县级团委确定专人负责审核考生相关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在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在考生《申报表》相应位置签章后,将《申报表》、证书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退还考生。县级团委将审核合格的考生《申报表》上报市(州)团委,市(州)团委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再将合格名单附考生《申报表》上报团省委。团省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审定的考生名单送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考生在向县级团委申报并合格后,将另一份《申报表》附经团委签盖的证书复印件报县级招考机构,由县级招考机构进行申报公示。待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后,县级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九、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审核程序
县级招考机构受理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后,应按照省招考委、省残联《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49号)的要求,组织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2021年3月19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于3月30日前逐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县(市、区)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简称《告知书》),并于4月16日前通过市县招考机构逐级送达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残疾考生可根据《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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