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名义取得的土地开发商品房,其土地价款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接受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销售额时,不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投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相当于用土地使用权换股权,应当按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适用10%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被投资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如果同时从该地块的开发产品销售额中在扣除土地价款,将会造成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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