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健康告知由保险业务员代签,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合理吗?

基本案情

保单信息

投保人/被保人:崔军(化名)

保险险种: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额:基本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间:终身(2017年3月29日起)

事发经过

2017年3月29日,崔军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崔军在网上签订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崔军在市人民医院住院,其病情被医生诊断为左侧甲状腺癌。2019年10月25日,医院为崔军进行了腔镜辅助下小切口甲状腺全切+左颈部淋巴结择区清除术+双乳肿物旋切术,手术很顺利,崔军于2019年11月5日出院。

崔军认为自己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情况,于是在出院后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崔军在签订合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对崔军的健康事项讯问中,均否认自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肿物的事实,以崔军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

崔军认为保险公司所说与事实不符,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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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在投保时向被告保险公司隐瞒了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肿物等疾病,甲状腺肿物与甲状腺癌症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2.原告在入院记录里自述患有甲状腺肿物3年,且每半年定期复查,高血压病患有10年,糖尿病史,还做过2次手术。但在投保时均没有向被告如实告知。

3.原告崔军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是在认为原告未患有上述疾病的情况下才同意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未如实告知有保险欺诈行为,相应的保险金不予赔付。

原告认为

1.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予以认可,但是保险合同上的健康告知事项原告在投保时完全不明白,是被告业务员代为填写,直接让原告在合同末处签名,包括签名上面的字也是业务员代写的

2.投保时原告并没有体检经历。甲状腺发现结节是手术半年以前,病历上书写3年前是医生听错了,原告也没有细看,未能及时纠正。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以崔军未如实告知而拒赔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

1.从合同签订看,双方均认可合同是由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原告崔军在网上签订。原告称是被告业务员代为填写合同内容后,其在合同末处投保人处签名,包括其签名上面的文字都是被告业务员代为填写,其不明白询问单中的内容。

2.从合同内容看,被告保险公司询问崔军的内容比较概括,只是网上选填是或否的选项,明显可以看出,原告崔军签名和其签名上面的两行书写文字明显不是同一种笔体。

3.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询问表中的选项填写及文字书写部分是原告崔军亲自所写,不能证实原告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仅依据原告提供病历中医生主观记录的原告自述病情的记载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记载没有相关体检凭证相佐证,且原告对患病时间的记录不予认可,故被告所称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说法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原告病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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