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见义勇为”,为何被警察刑事拘留?

事情起因:18岁男生和女生一起逛商场,女生被迎面而来的52岁男子肘击胸部。在商场监控室调看监控时,52岁男子趁机逃跑,18岁男生随后追赶,追赶至商场外停车场时,18岁男子用脚踢52岁男子,第三次用脚踢时,踢中了52岁男子。52岁男子被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后18岁男生接到警察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理由是18岁男生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网上纷纷认为,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这就涉及到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依法扭送?


第一个问题: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


从《民法典》中的规定来看,“见义勇为”表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来看,这一行为并不属于“见义勇为”。因为“见义勇为”一般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救助人挺身而出,导致自己或者受助人受伤的情形。但是,猥亵男子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并且18岁男生和女生他们并没有受伤,所以,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第二个问题: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必须符合起因、时间等条件。起因条件是指,发生了不法侵害;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不法侵害。


猥亵男子的猥亵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不法侵害,所以,这个事件中就没有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条件。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不属于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个问题: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是否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依法扭送?


所谓的依法扭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如果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属于依法扭送,那么就没有故意伤害猥亵男子的故意,进而不会被认定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因此,主要看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扭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扭送的对象有四种,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猥亵男子没有被通缉在案、没有越狱逃跑、也没有被警方追捕,也没有正在实行犯罪。而18岁男生如果要“豁免”故意伤害罪(轻伤),唯一的理由是猥亵男子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从整个事情来看,猥亵男子猥亵女生发生争执到监控室调看监控,猥亵男子逃跑以及18岁男生追赶等一系列行为,都可以看做是即时发生的,关键在于猥亵男子肘击女生胸部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那么就符合“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这一条件,18岁男生追赶猥亵男子的行为就属于依法扭送,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但是,猥亵男子肘击女生胸部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警察并没有进一步披露,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所以,案件如何发展,警方如何回应民众的质疑,有待警方进一步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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