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税来临,这个关键细节你知道么?

作为员工,最期待哪一天呢?当然是发工资日了!然而每次看到扣掉的个人税,心总是忍不住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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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根据通知所述,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到九月份发工资日,工资10000元,将五险一金的费用扣除后,假设扣除了2000元,那么剩下的8000将要进行扣税。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每月需要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每个月只需缴纳90元个税。

也就是说,每月可以少缴纳255元个税,降幅超过70%。

这真是个好消息!而且马上也快到十月份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提示到: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然而有的人不禁会想,假如九月份的工资延迟到十月份发,是否可以适用新税法呢?

中国新闻网的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他们均表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

税务总局在解读中也举例称,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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