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1系统起源于美国,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于2005年更名为GS1 US)于1973年创建。UCC创造性地采用12位的数字标识代码(UPC)。1974年,标识代码和条码首次在开放的贸易中得以应用。继UPC系统成功之后,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即早期的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 International,2005年更名为GS1),于1977年成立并开发了与之兼容的系统并在北美以外的地区使用。EAN系统设计意在兼容 UCC系统,主要用13位数字编码。随着条码与数据结构的确定,GS1 系统得以快速发展。
GS1系统为在全球范围内标识货物、服务、资产和位置提供了准确的编码。这些编码能够以条码符号来表示,以便进行商务流程所需的电子识读。该系统克服了厂商、组织使用自身的编码系统或部分特殊编码系统的局限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和对客户的反应能力。
这套标识代码也用于电子数据交换(EDI)、XML电子报文 、全球数据同步(GDSN) 和GS1网络系统。本规范提供了GS1 标识代码的语法、分配和自动数据采集(ADC) 标准。
在提供唯一的标识代码的同时,GS1系统也提供附加信息,例如保质期、系列号和批号,这些都可以用条码的形式来表示。目前数据载体是条码,但EPCglobal 也正在开发射频标签以作为GS1数据的载体。只有经过广泛的磋商才能改变数据载体,而且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期。
2005年2月,EAN和UCC正式合并更名为GS1。它将替代以前以GS1或EAN、 UCC或GS1 US出版的任何AIDC技术文件。使用GS1系统标准的任何组织都要完全遵守GS1通用规范。
EAN/UPC条码包括EAN-13、EAN-8、UPC-A和UPC-E。通过零售渠道销售的贸易项目必须使用EAN/UPC条码进行标识。同时这些条码符号也可用于标识非零售的贸易项目。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与原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达成的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北美地区也统一采用GTIN-13作为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但由于部分零售商使用的数据文件仍不能与GTIN-13兼容,所以产品销往美国和加拿大市场的厂商可根据客户需要,向编码中心申请UPC条码。
国家及地区前缀码:690~699中国;000~019、030~039、060~139美国;48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958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471中国台湾;754~755加拿大;500~509英国;300~379法国;450~459、490~499日本;880韩国;885泰国;760~769瑞士。
EAN/UCC-13的代码结构
(1)当前缀码为690、691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
第1—3码为前缀码(国家代码)
第4—7码为厂商识别代码
第8—12码为产品代码
第13码为检查码
(2)当前缀码为692、693、695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
第1—3码为前缀码(国家代码)
第4—8码为厂商识别代码
第9—12码为产品代码
第13码为检查码
EAN/UCC-8码的代码结构
第1—3码为国家代码
第4—7码为厂商代码
第8码为检查码
A、厂商识别代码: 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向申请厂商分配。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
B、商品项目代码 :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
C、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
UPC-A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
符号及其表示见下图:
UPC-A条码左侧6个条码字符均由A子集的条码字符组成,右侧数据符及校验符均由C子集的条码字符组成,这便是UPC-A条码,也就是说UPC-A条码是EAN-13条码的一种特殊形式,UPC-A条码与EAN-13码中N1=‘0’兼容。
UPC-A条码左侧第一个数字字符为系统字符,最后一个字符是校验字符,它们分别放在起始符和终止符的外侧;并且,表示系统字符和校验字符的条码字符的条长和终止符的条长相等。
在特定情况下,12位的UPC-A条码可以被表示为一种缩短形式的条码符号即UPC-E条码,UPC-E条码比较特殊,它仅直接表示6个数据字符,条码符号本身没有中间分隔符,终止符也与UPC-A不同。
UPC-E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
UPC-E条码符号的高度与UPC-A条码符号相同,但长度大大缩短。如图:
校验码的计算方法说明:
1.代码位置序号:
代码位置序号是指包括校验码在内的,由右至左的顺序号(校验码的代码位置序号为1)。
2.校验码的计算步骤如下:
a. 从代码位置序号2开始,所有偶数位的数字代码求和;
b. 将步骤a的和乘以3;
c. 从代码位置序号3开始,所有奇数位的数字代码求和;
d. 将步骤b与步骤c的结果相加;
e. 用大于或等于步骤d所得结果且为10最小整数倍的数减去步骤d所得结果,其差即为所求校验码的值。
ITF-14条码
ITF-14条码只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当采用ITF-14条码标识13位的标识代码时,需要在13位的代码前添加一位“0”,以满足ITF-14条码标识14位标识代码的需要。ITF-14条码对印刷精度要求不高,比较适合直接印制(热转印或喷墨)在表面不够光滑、受力后尺寸易变形的包装材料上。因为这种条码符号较适合直接印在瓦楞纸包装箱上,所以也称“箱码”。
每个完整的非零售商品包装上至少应有一个条码符号。包装项目上最好使用两个条码符号,放置在相邻的两个面上——短的面和长的面右侧各放一个。在仓库应用中,这样可以保证包装转动时,人们总能看到其中的一个条码符号。
UCC/EAN-128条码
物流单元的条码符号采用UCC/EAN-128条码表示,UCC/EAN-128条码由起始符号、数据字符、校验符、终止符、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读字符组成,如图所示:
应用标识符(AI)是一个2-4位的代码,用于定义其后续数据的含义和格式。使用AI可以将不同内容的数据表示在一个UCC/EAN-128条码中。不同的数据间不需要分隔,既节省了空间,又为数据的自动采集创造了条件。
根据国际编码组织管理准则,商品条形码最好以所在销售国的条形码为主,但同时也允许以原生产国条形码为产品条形码。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也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外国企业,同样可以在中国申请以690-699为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
因此,商品条形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代表管理商品条码的国家或地区的编码组织,也就是说以“690-699”开头的条码只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中国内陆地区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以美国雪碧为例,若需在中国销售,其条形码可以由美国总公司在美国境内申请,也可以由中国的代理商在中国申请。如果是美国总公司申请的,其前缀码则是00-09,若为中国大陆的代理申请,则其前缀码为690-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