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十多年来,无论是培训、咨询、顾问、沟通,无论是企业CEO、企业HR、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人员均在不停的问我如下几个“神问题”:
1、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让员工写个承诺书,是否合法?
2、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让公司把社保钱补贴给个人,是否可行?
3、企业没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何能合法操作?
4、派遣工或外包工不缴纳社会保险,风险如何进行有效规避?
面对这些问题,如果诸位有兴趣去问问任何律师(包括劳动法律师)或百度一下,均会得到如下“经典回复”:
1、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不缴纳社保怎么做都是违法的;
2、依法缴费是职工和企业对国家的缴费义务,不允许企业和职工进行协商处理;
3、企业和职工关于社保缴费签订的任何协议均没有法律效力;
4、派遣工或外包工不缴纳社保的,人力资源公司风险很高,此类业务不能做;
5、必须依法缴费,不依法缴费的企业HR工作风险很高,不能干。
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合法或违法,还需要问律师,我也是“醉了”,不用麻烦律师,是个人都知道是违法的。
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能合法,我就“更醉了”,采取任何方式都是违法的。
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和某些员工之间的一种平衡或一种需求。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客户找人力资源公司的一种原因或一种需求。
无论是CEO、HR或人力资源公司,我们所思考的不是合法或违法,而是思考能否满足这种需求,怎样在满足这种需求下,违法成本或风险最低。(更多内容关注公众号:白话劳动法;深入探讨或业务合作加本人微信:bai3653)
本期推文就“员工不缴纳社保”探讨如下话题,供大家“拍砖VS思考”:
▼ 不缴纳社保:法律探讨VS现实需求
▼不缴纳社保:违法维度VS违法风险
▼不缴纳社保:违法VS利益牵制
▼不缴纳社保:违法VS风险防范
▼不缴纳社保:违法VS形式遮盖
▼不缴纳社保:违法VS群体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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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社保:法律探讨VS现实需求
就不缴纳社保这事来看,属于“赤裸裸”违法,在法律上无需探讨,任何技巧或手段,都不是“阳光下”的手段。
曾经见过一个培训的公开课《企业合法规避社会保险缴费的N种技巧》,我一看到题目就“笑喷”了,完全是拿我们人社部门当傻子啊。
但是,不缴纳社保,是一种现实需求的确存在。
对于有些企业来说,人员流动性比较强,成本比较敏感,老板特别想缴纳,但缴纳不起。或按照可接受的人工成本预算,依法缴费后,给到员工的实际薪资标准留不住或招不上人。或员工年龄偏小、年龄偏大、流动性比较强、城镇化意愿不强,不想参保。
因此,依法缴费是一种法律要求,不想缴费是一种现实需求,满足这种现实需求,肯定是违法,任何形式或方式。
-Ⅱ-
不缴纳社保:违法维度VS违法风险
不缴纳社保,有三个违法的维度:
1,侵害员工权益,员工提起权利诉求;
2、违反劳动监察,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整改与补缴;
3、违反社保规定,社保稽核部门要求处罚与补缴。
在这三个违法维度下,带来三种违法风险:
1、员工辞职,以没缴社保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要求企业补缴;
2、员工患病或工伤或失业,以没缴社保为由,要求企业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3、劳动监察或社保稽核部门要求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因此,无论是企业HR,还是人力资源公司,只有两种选择:
选择一,不满足这种需求,不缴纳社保的员工或客户,不用或不合作。选择二,满足这种需求,怎么把风险降到最低。
-Ⅲ-
不缴纳社保:违法VS利益牵制
对于风险一,员工以企业没有缴纳社保为由,与企业进行谈判,要求企业给补缴或要求支付补偿金。
这种风险的实质:“变相的经济要求”。员工不是为了补保险,而是为了要钱。
因此,HR或人力资源公司的人要与员工签好协议,对员工形成利益牵制,要让员工知晓,公司随时同意为其补缴社保。
但是,补缴社保,员工要付出什么样的经济代价。例如,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将企业社保补贴返还等等。通过利益牵制,将风险一的风险降至最低。
因此,需要与员工签订好社保缴费协议,约定不缴费是违法的,但其他内容都是合法的,主要就是看约定的逻辑。(具体协议,可以购买附件中的付费文本:社保缴费协议)。
-Ⅳ-
不缴纳社保:违法VS风险防范
不缴纳社保,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均不影响员工出现工伤、患病、失业,企业或人力资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不缴纳社保,对于企业或人力资源公司的风险就是,工伤赔偿或治疗风险、患病医药费报销风险、失业金赔偿风险。
这三种风险,无法规避,只能做风险的转移。
因此,需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为员工缴纳设计化的商业保险方案,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员工出现工伤、患病、失业的赔付问题,进而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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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社保:违法VS形式遮盖
不缴纳社保,对于企业或人力资源公司都是违法的,当满足了这种需求,就需要面临风险监管的风险,而为了躲避监管风险,则只能考虑形式上的合法性。
形式上如何做到合法呢?
法律允许非全日制员工不缴纳社保。因此,就把全日制用工弄成形式上的非全日制用工。然后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考勤统计,进行薪资支付。
法律允许个人劳务不缴纳社保。因此,就把劳动关系弄成个人劳务,例如承包、代理、顾问等等。然后按照个人劳务进行费用支付。
通过形式的掩盖,可以实现在监管上最大程度的风险防范(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以及个人劳务相关协议,可以参考附件中的付费文本)。
-Ⅵ-
不缴纳社保:违法VS群体适中
无论怎么约定、防范、掩盖,不缴纳社保,均应当以高流动性人群为主(一般工作不超过2年),以城镇灵活就业人群为主(工作不连续)。
若没有流动性也没有灵活性,在稳定用工+属地户籍人员里长期不缴纳社保,这属于“找虐”的行为。
例如,6或8年以上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这时补缴社保的利益,必然涉及到养老保险待遇损害的赔偿。这些损害赔偿,已经远远超出了牵制、防范、掩盖的操控范畴,那只能是“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