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的质量问题是问题吗

生活场景

林先生在电脑城看到一家电脑商家正在搞“买一送一”活动,于是就在这家商店购买了一台液晶显示器,得到了商家购送的价值160元的U盘一个。可是回家后林先生通过网络信息查询时,却发现所赠的U盘本身的产地和外包装不相符,于是林先生就与商家磋商,要求更换与外包装相符的U盘或进行赔偿,遭到了商店的拒绝。因多次协商无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给付正版的U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辩解说如果是显示器有瑕疵,他们会立即更换,但U盘是林先生购买显示器获得的赠品,而且U盘出现的问题也不是商家造成的,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更换。林先生则在诉讼时指出U盘是次品,并申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这个赠品U盘的确是次品。

法院认为,虽然林先生购买的是显示器,U盘属于商家的赠品,但实际上这个赠品是林先生向商家购买显示器时的附加条件,也就是说属于商家负有的附属义务。林先生没有付U盘款给商家,但其实林先生的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了以商家赠与U盘为前提条件的商品,也就是显示器中。所以商家应当承担由赠品U盘带来的民事责任,即更换或赔偿。判决商店给付林先生正版U盘,并承担U盘的鉴定费用。

法律智慧

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在要求获得保修服务时遭到拒绝,理由通常是既然送的东西,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所包含的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权利承诺。

那么,赠品真的就是单纯的赠送行为吗?事实上,消费者获得经营者的“买一赠一”时,首先必须购买某件特定商品,此时经营者的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的。我们可以认为,经营者赠送的物品,其价格已经包含在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获得的利润中。所以,赠品实际成为了销售商品的一部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因此,即使在名义上仅仅是“赠品”,但经营者同样必须保证其具备作为商品时所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保证质量。同时,经营者也不得用伪劣产品充当赠品。对把伪劣产品、明知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作为促销手段,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范危害发生的方法。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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