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各类打赏平台获得的收入纳税了吗?

不知从何时起,各种平台的打赏功能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生,并有越发茂盛之势。微信公众号、各种直播平台、知乎分答类知识问答平台、豆瓣、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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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刷爆朋友圈的罗尔救女的文章,据微信统计,截止11月25日,公众号文章就收到了11万多人的打赏,打赏金额超200万元。

与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微信红包纳税事件一样,打赏目前也属于这一地带,无纳税。那么是否应该纳税呢?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包含了十一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兜底条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一、个人在平台取得的赞赏收入纳税:

个人在前述的各类平台中取得的赞赏收入,根据赠与人不同而略有差异:

赠与人/打赏人为个人:

即: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个人从另一个人处取得的打赏收入,暂无缴纳记录。因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此有具体规定。腾讯仅在《使用协议》中表示,“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赠与人/打赏人为企业:

即: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打赏收入。根据受赠的个人是企业职工还是非企业职工两种情况又略有不同:当受赠的个人为企业职工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即职工取得的打赏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当受赠人为职工以外的个人时,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企业在平台取得的赞赏收入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包括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微信打赏费至今无缴税记录。未来微信公号类平台打赏缴税与电商从不缴税到缴税需要一个过程一样,打赏缴税也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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