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务: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九篇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1、采暖设施的防火措施有哪些?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使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连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导致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在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3)采用不燃材料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以防火灾没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对于其他建筑,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但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车库内需要采暖时,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列汽车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一、二、三类汽车库

3.一、二类修车库

四类汽车库和三类、四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并要求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墙体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0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0的有关规定,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如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2)含有易燃、易爆粉尘(碎屑)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以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事故。对于遇湿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3)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4)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以防止填塞物与构件因受这些高温管道的影响而导致火灾。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5)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应设置防火阀:

(1)送、回风总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主要防止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的火灾蔓延扩散。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房间(如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重物品间等)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易燃物品实验室、易燃物品仓库等)隔墙及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以防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房间,或者防止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发生火灾时经通风管道蔓延到机房或其他部位。

(3)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以防火灾穿过楼板蔓延扩大。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各设一个防火阀,以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起到有效隔烟阻火的作用。

6)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熔断器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宜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安装时,可明装也可暗装。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5)有关防火阀的分类见表2-9-1 .[可不答红色部分]

7.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动作,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其他感温元件应安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0℃。

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风机等设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9.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卫生间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设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当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以免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风。

10.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烧材料(如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以减少火灾蔓延。

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和电源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连锁控制,以防止通风机已停止工作,而电加热器仍继续加热导致过热起火,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必须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以防电加热器过热引起火灾。

11.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燃气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

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通风量为正常通风量的2倍。

12.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13.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因灭火后产生大量气体,人员进入之前需将这些气体排出,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为了不使灭火气体扩散到其他房间,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14.车库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以防止积聚油蒸气而引起爆炸事故。

(2)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规定执行。

(3)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采用不燃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4)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柴油发电机房在民用建筑内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油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4、直燃机房在建筑内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直燃机房的安全核心是防止可燃性气体泄漏,不发生爆炸。

1)直燃机组在设计和制造上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本身质量保证要求。

2)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 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于 1m³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直燃机房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5m。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 为 不 燃烧 体 的 防 火 挑 檐或 不小 于 l.20m 的窗间墙。

4)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燃油直燃机房应设温感报警探测器,燃气直燃机房应设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及水喷雾灭火装置,并且可靠联动,报警探测器检测点不少于两个,且应布置在易泄漏的设备或部件上方,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 25%时,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准确报警和切断燃气总管上的阀门和非消防电源,并启动事故排风系统。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直燃机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主机房应设置可靠的送风、排风系统,室内不应出现负压。直燃机工作期间排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可按 10~15 次 /h, 非 工 作 期 间可 按 3 次/h 计算,其机械排风系统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联动,并且 送 风 量 不 应 小 于 燃 烧 所 需 的 空 气 量 (18m³/104kcal 1cal=4.1868J)和人员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以保证主机房的天然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应能保证在停电情况下正常运行。

6)应设置双回路供电,并应在末端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燃气直燃机房使用气体如密度比空气小(如天然气),机房应采用防爆照明电器;使用气体密度如果比空气大(如液化石油气),则机房应设不发火地面,且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各层。

7)燃气直燃机房应有事故防爆泄压设施,并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外窗、轻质屋盖、轻质墙体(自重不超过 60kg/㎡)可为泄压设施,在机房四周和顶部及柱子迎爆面安装爆炸减压板,降低爆炸时产生的爆炸压力峰值,保护主体结构。防爆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8)进入地下机房的天然气管道应尽量缩短,除与设备连接部分的接头外,一律采用焊接,并穿套管单独敷设,应尽量减少阀门数量,进气管口应设有可靠的手动和自动阀门。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必须采用专用的非燃材料管道和优质阀门,保证燃气不致泄漏。进气、进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手动和自动切断阀,燃油直燃机应设事故油箱。

9)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溴化锂机组所带的真空泵电控柜也应采取隔爆措施,保证在运行过程中不产生火花。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10)烟道和烟囱应具有能够确保稳定燃烧所需的截面积结构,在工作温度下应有足够的强度,在烟道周 围 0.50m 以内不允许有可燃物,烟道不得从油库房及有易燃气体的房屋中穿过,排气口水平距离6m 以内不允许堆放易燃品。

11)每台机组宜采用单独烟道,多台机组共用一个烟道时,每台机组的排烟口应设置风门。

5、燃油或燃气锅炉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①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6.0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当锅炉房设在楼顶时,其顶板应进行双浇混凝土加厚处理,以提高耐火极限。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 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②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m 的窗槛墙。

③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④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⑤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的有关规定。

⑥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⑦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其机械通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电力变压器的防火防爆措施有哪些?

①防止变压器过载运行

②保证绝缘油质量

③防止变压器铁心绝缘老化损坏

④防止检修不慎破坏绝缘

⑤保证导线接触良好

⑥防止雷击

⑦短路保护要可靠

⑧保持良好的接地

⑨防止超温

⑩变压器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⑪应经常对运行中的变压器进行检查、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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