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一)

说起正当防卫,大家一定不会陌生。就在新年伊始,检察机关连续发布两起有关“正当防卫”的通报,“赵宇见义勇为案”以及 “来源反杀案”均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舆论再一次将法学界的眼光聚集到了“正当防卫”的话题上。
我曾问过许多非法律专业的小伙伴,大家是怎么认识正当防卫的。朋友们普遍认为,正当防卫即有人要伤害我,我就有权利去制止这种危险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人类生而俱来的本能**
与机械的成文法条不同的是,正当防卫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法制史中逐步形成的共识,正当防卫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基于人类本性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是人类在优胜劣汰的发展史中所练就的本能。正如德国刑法学家盖布认为:“正当防卫的适法性及不可罚性,其基础来自于一般人本性的感情。”
在公元5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2条就规定正当防卫的雏形:“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
回望我国法制史,没有明确正当防卫的一般性概念以及规定,但是从各种史籍中也能窥探到有关正当防卫的谈论。有人说,正当防卫是起源于古时候盛行的“复仇制度”。正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在某种程度上,个人复仇也可能会被人鼎那个为无罪。而在《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意思是躲避现时的危难,因不幸而触犯刑罪,应当予以赦免。这便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随着社会发展到汉唐时期,律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甚至比现代社会更加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即我们现在所提到的“无限防卫权”,对于盗窃行为的防卫造成伤亡后果可能在汉唐也会认为是无罪的。
民国以后,大中华法系逐步演变为“稳定”的大陆法系。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则逐步以成文法条和刑法理论来知道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德日”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中心的普通法系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截然不同。作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继续讲述正当防卫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中是如何落地生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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