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方案究竟是申请专利还是以商业秘密保护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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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军

我们是一家技术驱动型企业,公司储备了大量技术,申请专利公开后怕让同行知道,不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保护又怕被窃密,如何解决?对待这样的两难问题,通常建议公司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商业秘密审查,具体从如下维度进行审查:

(1)专利申请前,应对技术方案授权可能性评估,若被授予专利可能性过低,则以商业秘密保护。

(2)通过技术保密可以获得长期的、无国界的市场独占地位,且技术方案不易被他人反向工程,则应以商业秘密保护。

(3)如果要求技术方案保护期限比专利保护期长(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且能为公司带来巨大价值,则以商业秘密保护。

(4)专利申请前,考虑对技术方案部分环节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对另一部分申请专利。即使商业秘密被泄露,他人也无法生产出完整产品,以此为核心技术设立双重防线。

(5)技术方案市场周期短,而申请专利审查周期较长,若专利授权时该技术成果可能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出现,则不宜申请专利。

(6)提交专利申请容易向竞争对手暴露公司技术研发动态,且专利保护范围容易被对手规避,则不宜申请专利。

(7)若专利申请方案公开后,对潜在竞争对手进行技术开发有帮助,此时应以商业秘密保护。

(8)有些技术方案一点即透,特别是对研发相关产品的竞争对手而言。如果竞争对手技术研发已经趋于成熟,具有很强的独立研发能力,建议申请专利,以公开换保护。

(9)如果技术方案比较复杂,实际实施中每位员工也仅能接触到技术方案的部分内容,则考虑商业秘密保护;反之,因当前员工流动性较强,若员工容易掌握全部技术方案,则建议提交专利申请。

(10)产品方法专利分为两类,其一为新产品方法专利,其二为老产品方法专利。后者维权原告举证责任大,故建议前者提交专利申请,后者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延伸开来说,对于原告维权举证责任较重的技术方案,建议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11)公司技术方案运营方式,若主要是对外许可,考虑到被许可方泄密的风险,建议提交专利申请;当技术方案比较复杂时,建议对于实现完整功能效果的全部技术方案,部分申请专利,部分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12)基于成本角度考虑,对于经济价值大、投资回报率高的技术选择以专利方式保护;对于经济价值较小的技术则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加以保护,以免投资大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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